简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卖方的货物相符责任.docxVIP

简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卖方的货物相符责任.docx

  1.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简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卖方的货物相符责任

简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卖方的货物相符责任  论文摘要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公法标准问题指的是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由于货物要跨越国境,标的物应符合哪个国家关于产品质量、劳工保护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公法的要求问题。但不同的国家在政治、文化、经济等方面的发展水平不同,各国对同一产品的公法标准也各不相同,本文就是以影响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公法标准问题的两个代表案例为例,并结合有影响力的学者对公约的评述,论述公约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和各国实践中的发展。  论文关键词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卖方所在地标准 买方所在地标准  一、问题的提出  本文中所指的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公法标准问题,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由于货物要跨越国境,标的物应符合哪个国家关于产品质量、劳工保护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公法的要求的问题。由于各个国家的政治、文化、宗教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不同国家对有关同一产品的的公法标准也各不相同,会直接影响到买卖合同的履行和产品的使用。经常发生的情况是,卖方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其所在国的公法标准,但不符合买方所在国或最终使用国的较高标准,此时卖方要承担货物与哪个国家公法标准相符的义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制定时忽略了这个问题。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法规判例法、著名学者对公约的评述以及各国判例都对这一问题做了有益的探讨,特别是各国法院和仲裁庭在对公约的解释和适用所形成的先例,已成为协助法官、仲裁员、律师和商业交易的当事方理解和适用公约的重要工具,也对实现统一解释公约的目标起了极大地促进作用。因此,本文即以影响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公法标准问题的两个代表案例为例,并结合有影响力的学者对公约的评述,论述公约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和各国实践中的发展。  二、公约的规定  货物符合何种公法标准包含在公约第35条卖方的货物相符义务项下。第35条第(1)款遵循了当事人自治原则,规定合同约定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适用哪国的公法标准,则依合同约定,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方案和理想状况。但在确定合同所规定的质量和规格时,由于约定不明或当事人双方解释不同也会发生争议,此时需根据公约第8条的解释规则探求双方当事人的意图,最终的决定权掌握在法庭和仲裁庭手中。  在复杂的国际货物买卖中,当事人往往难以将货物的所有标准都在合同中写明,难免会有疏漏或意外情况发生。公约第35条第(2)款即对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规定了一系列的默示标准,其中与本文所述问题相关的是第35条第(2)款的(a)(b)两项。35(2)(a)项规定货物必须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b)项规定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判断货物的通常使用目的时,会涉及到是不是要参照买方所在管辖地的通行标准来确定是否符合通常使用目的。而(b)项下的合同规定的特定目的则与本文所述的公法标准有更密切的联系,因为买方可以辩称如果货物不遵守目的地国的特定公法标准,货物的特定目的(在该国销售或使用等)将不能达到。所以,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公法标准问题与公约第35条第(2)款的(a)(b)项联系密切。  对于35条项下的公法标准问题,本文将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两个重要案例为例展开论述:一是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95年3月8日作出的有关新西兰贻贝的判决(以下简称“新西兰贻贝案”), 二是该院在2005年3月2日作出的有关比利时猪肉的判决(以下简称“比利时猪肉案”)。 同一法院作出的相隔十年的两个判决均对35条的解释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并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际社会对这一问题态度的变化,对我们理解公约及其发展趋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学者也针对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作出了各自的评述,判例与学说形成了相互借鉴与推进的局面。  三、判例研究及学者观点  (一)卖方所在地标准  论述公法标准问题的第一个有影响力的案件是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新西兰贻贝案”。该案最终的判决结果为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  法院的推理首先肯定了可适用的食品法规对决定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有重要作用,如果违反了相关法规,将有可能构成35条项下的质量瑕疵。但另一方面,违反有关货物使用的公法标准不一定构成35条项下的质量瑕疵,因为有关的贸易领域可能并不会参照此种公法标准,而是愿意接受并继续买卖这种违反了个别国家公法标准的货物。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应以卖方所在地的公法标准为判断标准,并援引了大量权威论述以及外国判例来支持其观点。法院指出,进口国的法律只有在与出口国的法律相同时,或进口方明确向出口方说明此类标准时才能作为判断依据。即使存在卖方将把货物交付至一个特定的管辖地并能够推断货物将于该

文档评论(0)

zsmfjh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