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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专利法中的创造性之案例分析 论文摘要 本文结合处理审查意见中的具体体会,从分析通信技术领域中信息属性特征是否具有非显而易见性的角度论述本发明的创造性,为答复审查意见提供一些可行的思路。通过分析,本文得出的结论是现有专利制度中对创造性的审查判断标准容易导致通信技术领域发明审查的思维误区,致使专利审查工作者在进行审查工作时不仅需要耗费大量心血研读对比文件,还需要时刻提醒自己从“事后诸葛亮”的思维逻辑中跳出来,才能得出相对客观的审查结论。 论文关键词 创造性 非显而易见 技术启示 技术问题 通信技术 一、前序 2008年修改的《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2010年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4章第3节对“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规定了采用三步法的审查标准,即:“第1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2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3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对“显著的进步”规定了有益技术效果的审查标准,即“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为了更好的适应通信技术的发展,如何在不断演进的通信技术中适用创造性标准进行审查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二、案情介绍 下面作者结合一个案例来具体分析通信领域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审查中所遇到的相关问题。 (一)涉案专利申请 1.涉案专利申请针对的技术问题:在移动通信网络中,随着低功率的基站的广泛应用只能保证同步方案的实施,对于干扰控制、负载均衡、用户移动性增强等领域都无法有效支撑。 2.涉案专利申请提出的解决方案:权利要求1:“一种分层网络系统中信息交互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接收基站发送的基站属性信息,其中,基站属性信息包括基站类型信息、同步类信息、覆盖类信息和接入类信息中的一种或多种;根据基站属性信息进行配置。” (二)实审意见 审查员检索到两篇对比文件,并据此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站类型信息的传输方法,并具体公开了通信网络中出现了Femtocell和RS等新型基站,扇区所属基站发送扇区所属基站自身的类型信息。终端接收基站下发的类型信息,根据基站类型信息为业务选择能够为业务提供QoS保证的服务扇区。根据以上审查判断,审查员认为:本申请上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基站属性信息还可以包括基站类型信息、同步类信息、覆盖类信息和接入类信息中的一种或多种。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惯用技术手段可以获得本申请提出的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上述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三、答辩方案 下面就上述案例来具体分析如何基于信息属性特征的分析方法应对此类案件的创造性问题。 (一)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基站属性信息”的理解和解释 本专利申请说明书已公开“基站属性信息包括基站类型信息、同步类信息、覆盖类信息和接入类信息中的一种或多种。基站类型信息主要用于用户小区选择;同步类信息给出同步相关的信息,包括下述信息:是否同步、是否具有GPS等高精度同步设备、如果使用分层空口同步机制,需要给出当前基站位于同步机制的第几层;覆盖类信息表示基站的覆盖大小,可以直接指示覆盖大小,也可以指示基站发射功率大小,可以为覆盖大小等级信息或者是功率控制信息等;接入类信息主要表示基站当前的接入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下述信息,接纳能力是否已达上限;主要支持的终端移动性场景——高速移动、一般移动、准静止等。”可知,本发明中的上述四种类型信息的内容是特定的,是针对现有的分层系统中存在无法有效地支撑同步、无法控制干扰、无法均衡负载、无法有效切换等问题而专门设计的技术手段,并非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本发明正是设计了具有上述内容的类型信息,并通过基站与终端之间、基站与基站之间的专门设计的传输方式、配置方式等步骤实现本发明的发明目的。因此,这些类型信息和特定步骤应当被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而不应当被肢解为零散的碎片进行单独的评论是否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 (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基站属性信息”与对比文件1中的“基站的类型信息”的理解和区别 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基站的类型信息”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基站类型信息”具有相似功能,但二者本质上是不同的,因为: 1.对比文件1中的“基站的类型信息”需要配合“终端驻留扇区的领接扇区所属基站的类型信息”一同采用广播方式被下发到终端;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基站类型信息”不需要配合“终端驻留扇区的领接扇区所属基站的类型信息”一同被下发到终端,而是如本申请说明书公开“基站可通过广播发送基站属性信息。 2.对比文件1无法提供对类似本发明所具有功能的“同步类信息”、“覆盖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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