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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下侦监部门如何加强立案监督工作
简论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下侦监部门如何加强立案监督工作 [论文摘要]长期以来,不少行政执法机关都反映对移送刑事案件的后续办理情况不掌握,同时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中涉嫌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亦不能及时全面地了解,无法充分发挥政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三打”主力军的作用。因此,加强两法衔接工作是确保“三打”成效的重要举措,可以保证“三打”工作有效开展,该机制也是“两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公正执法和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必将有力地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的完善。 [论文关键词]两法衔接;机制;立案监督 一、自开展“两法”衔接工作以来的基本情况 2000年10月,全国范围的一场声势浩大的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行动展开了。在此次整顿市场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随着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案件发案数的逐年增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查办数也相应在增加,但真正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却与之并不相称,有些地方的案件还呈下降趋势。尤其是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存在着信息不畅的问题,造成刑事司法机关不能随时随地给予行政执法机关有关法律指导,以致时过境迁,追究刑事犯罪的难度加大。自此,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开始浮出水面: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如何向司法机关移送,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早在2001年7月,国务院就发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从而拉开了“两法”衔接工作的大幕。该《规定》强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立案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两法衔接”工作,并推动运用这一机制促进依法行政和市场经济秩序的进一步完善。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了经济犯罪立案监督专项行动,2004年3月至2005年底又部署开展了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这两项活动促进了“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2004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整规办和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2006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作出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该《意见》中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近些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为推进“两法”衔接工作,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去年,中央“两办”转发了国务院法制办、中纪委、“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从完善衔接工作机制等四个方面作出了规定和要求。其中,在完善衔接工作机制方面,明确提出了建立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的要求。 二、“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基本内容 所谓“两法”衔接,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简称,是指由检察机关会同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依照各定的法定职能实行的,将行政执法中查办或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侦查机关审查,及时启动刑事追究程序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该机制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二是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公安机关在侦查中、监察机关在行政监察中,对于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三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立案监督;四是检察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并依规追究责任。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打击违法犯罪、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两个基本手段,建立健全“两法衔接”SE作机制,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执法环节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活动管理不严、有罪不究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仍存在行政处理多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的情况,甚至有的行政执法机关把一些应该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不移送或“以罚代刑”;部门间联动配合仍有待加强,工作合力不够。建立“两法衔接”机制,加强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联动和协作配合,可以更好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执法中以罚代刑、有案不究、降格处理以及侦查机关有案不立等渎职失职现象发生,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三、加强建立两法衔接机制的必要性 中央之所以对两法衔接机制如此高度重视并持续推进,是因为该机制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治本之策,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通过建立衔接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可以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中可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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