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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中国古代立法中的环境保护意识及其对当代的启示

简论中国古代立法中的环境保护意识及其对当代的启示  论文摘要 对中国古代环境保护立法历程进行梳理,儒家的“天人合一”、“仁民爱物”思想和道家的“道法自然”思想贯穿中国古代环境立法始终,并为当代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提供借鉴。  论文关键词 中国古代 立法 环境保护  中国古代的传统文化中早已蕴涵着丰富的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与环保理念,从儒家的“天人合一”和“仁民爱物”思想,以及道家的“道法自然”理念中,可以追寻到许多环境保护和生态伦理的思想根源。这不仅应当引起当代的深刻反思,而且还指导并完善着我国环境保护法治化的进程。  一、环境保护意识在中国古代立法之体现  在中国古代,并无专门的一部环境保护法典,涉及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零散或附随地出现在其他律例、诏令、禁令之中,但环境保护意识却非常强烈。  有关环境保护的法令,可追溯到夏商周时期。夏禹曾下禁令:“春三月,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五谷不时、果实不熟,不粥于市;木不中伐,不粥于市;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周书·大聚篇》)。由此可见,当时的中国统治者已经意识到环境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因而很重视对自然资源特别是生活资源的保护,并为当时的人们提供了可持续的供给。西周时期也曾颁布《崇伐令》,“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说苑》)。这些可说是世界上最早的有关环境保护法规的记载。  其中秦王朝制定的《大秦律》的《田律》,是我国古代最早的以文字形式固定下来,并由政府严格执行的环境保护法。其中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唯不幸死而伐绾享者,是不用时,……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河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他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对环境保护的范围涉及到了森林、水、植被、动物等。  到了汉朝,儒家人物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思想得到了汉武帝的重视和采纳,最具典型的就是根据“天人合一”产生的“春夏季节不执行死刑制度”——春夏季节万物生长,主生不主杀,而秋冬季节则草木凋零,主杀不主生,这样规定乃是“敬天顺时”,顺应时节的表现。  隋唐时期,佛教传入,其思想理论曾一度占据着统治思想的上风,“不杀生”的理念对当时的环境保护立法的作用更是极其重要,同时也伴随着其他一些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和环境资源节约等思想。唐朝的《唐律疏议·杂律》对动物和植物的保护更为详细,其提到:“诸部内有旱、涝、霜、雹、虫、蝗为害之处,主司应言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诸弃毁官私器物及毁伐树木、庄稼者,准盗论。”  及至宋代,由于战争对环境的破坏比较大,导致自然资源相对枯竭,于是环境保护立法体现在保护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上比较多,尤其是对生物资源的保护上。比如,宋代君主曾多次诏令全国严禁滥捕滥杀:“畜有孕者不得杀,禽兽雏卵之类,仲春三月禁采捕。”  元朝时期,是蒙古族建立的王朝,由于蒙古族是游牧民族,所以特别注重对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保护。诸如《阿勒坦汗法典》、《六旗法典》、《喀尔喀律令》等文献资料中散见一些关于保护自然资源的法令内容。比如《六旗法典》规定:“失放草原荒火者,罚一五。发现者,吃一五。荒火致死人命,以人命案惩处。”蒙古族重视天然草原的生态系统,遵守自然规律和法则,与此同时,还制定了一系列保护生态资源的法律法规。元朝的统治者注重和维持草原的生态平衡,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对促进元朝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治稳定起了重要作用。  明清之后,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基本上是以保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主要内容,并强调环境整治和资源保护的思想。在此期间,由于生产力发展,人口剧增,对自然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多,环境保护的范围也不断扩大。总体来说,中国古代立法的环境保护意识,对后世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  二、中国古代环境保护立法之评价  纵观中国古代环境保护立法史,不仅体现了极高的立法智慧,而且也是传承中国古代哲学思想和文化传统的必然结果。如前文所述,笔者认为,中国古代环境保护立法的产生与发展主要源于儒家的“天人合一”思想、“仁民爱物”思想,以及道家的“道法自然”思想。  (一)中国古代环境保护立法的“天人合一”思想  孟子最早明确提出“天人合一”思想。孟子说:“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孟子·尽心上》)认为人与天相通,人的善性是天赋的,认识了自己的善性便能认识天。要求通过尽心、养性等途径,达到“上下与天地同流”。董仲舒则把天地人看成是一个有机整体。他说:“为人者天也。人之为人,本于天,天亦人之曾祖父也。”(《春秋繁露·为人者天》);“天人之际,合而为一”;(《春秋繁露·深察名号》)董仲舒强调天与人以类相合,认为“人有三百六十节,偶天之数也;形体骨肉,偶地之厚也;上有耳目聪明,日月之象也;体有态窍理脉,川谷之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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