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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中国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变迁

简论中国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变迁  论文摘要 从古至今,中国女性受到了封建传统观念和礼教的强烈束缚,这些束缚最直观地体现在其婚姻家庭生活的地位上。中国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的变迁也是当时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基本价值观念在婚姻中的体现。从汉代开始,“男尊女卑”观念的形成和发展成为中国女性几千年来的束缚。但经过唐、宋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中国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虽然过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在自由和平等的观念没有进入中国之前,并不会产生根本性的变化。直至近代中国“开眼看世界”,民主、自由和平等的观念进入中国并发展到今天,“男女平等”才最终取代了“男尊女卑”,中国女性在婚姻中,包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才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变。  论文关键词 中国女性 男尊女卑 婚姻地位提高  中国女性自从家族制度建立,家族组织出现后,便遭受了许多道德、法律和习惯上的不平等。“男尊女卑”的性别观念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主流,这一观念形成于汉,并在之后几千年的农耕社会不断发展,虽然在封建社会鼎盛时期在社会经济、文化的多元化发展时期有过一定的改善,但始终没有改变这一最为传统的性别观念及其相关的婚姻家庭的价值观念体系。直到近代以来中国“开眼看世界”以及以鸦片战争为代表的西方侵略战争打开了中国闭关锁国的状态之后,西方文艺复兴以后人性解放、平等、博爱的思潮才进入中国,并逐渐形成了男女平等的价值观念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结构,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才得到了改善。本文试图从汉、唐、宋到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后具有代表性的时期来梳理中国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的变迁。  一、汉代:男尊女卑观念的形成  (一)汉代前期女性的婚姻自主性  众所周知,中国封建社会中,妇女的地位十分低下,“男尊女卑”的观念是婚姻家庭关系的主流。但是,这一观念并非伴随着封建社会的形成而产生,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汉代即是这一观念形成时期,并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对妇女行为的限制就开始由宽到严,其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也每况愈下。  西汉前期,社会的观念和习惯对女性来说是相对开放的,女性得以自主地追求爱情,并在伴侣的选择时有一定的决定的权利。社会和他人对妇女的婚嫁行为都持有比较包容和自由的态度。比如《汉书·陈平传》中记载陈平之妻曾“五嫁而夫辙死”,最后嫁给陈平。其间,寡妇的尊长不但没劝其守节,还时刻为她物色佳婿,并不以女儿是寡妇而降低其择偶的标准。说明当时无论是舆论还是婚姻的相对方——男性,对女性的曾经的婚姻状况、改嫁、再婚等等行为都比较宽容,从价值观念来看,女性经历过婚变等情况都是正常和可被接受的。此外,西汉时期的法律对妇女的离婚和再嫁也持认可和赞同态度,甚至汉律以条文的形式予以保护。认为女子如遇男子恶疾、男子家中贫困、男子操行不良等可以“求去”。在这一时期,妇女改嫁、离婚都有一定的自主权,也不会因为这些行为而被人诟病。从这个角度来看,西汉以前社会和男性对女性婚姻状况的观念甚至比现代中国社会更加人性化,更具包容性。  (二)儒家思想影响下“男尊女卑”观念形成  之后经过汉初的“休养生息”,妇女逐渐摆脱了社会生产,男子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地位和重要性逐渐提高,使妇女对男子的依赖性不断提高,直接影响了妇女在社会、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独立性,其地位也随之发生变化。除了妇女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的变化以外,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起,儒家的道德观念和价值体系便逐渐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礼教”为先的观念不仅影响的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文化、政治、法律等宏观的方面,礼教也成为中国妇女在封建社会几千年的历程中的最大的束缚,女性地位在婚姻、家庭、社会各个方面的低下也铸就了许多中国女性一生的悲剧。其中,董仲舒提出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五常”是女性婚姻家庭生活行为准则教条化的开始,到班超的《女诫》确立了“未嫁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三从”以及“妇德、妇言、妇容、妇功”的“四德”妇女生活的总原则,成为妇女行为的尺度,禁锢了她们对自己未来生活的追求。同时,汉代的统治者也受到儒家思想的熏陶,贞节的观念深入人心,法律出现了对妇女婚姻自由的明确限制。妇女自此失去的不仅仅是对婚姻的决定权和自由,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中也没有话语权,成为男子的附庸。  二、唐代:婚姻观念的转变以及婚姻自主权的提高  (一)唐代婚姻观念的转变  汉代以后,“三纲五常”、“三从四德”始终是妇女行为的基本准则,这在整个封建社会中没有改变,但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形成的“门当户对”的门第观念再到唐代经济地位对婚姻关系的影响的加大,“榜下择婿”习俗对门第观念的颠覆以及武则天时期任用女官及其对女学的推动和发展,也使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有所提高。  “门当户对”的门第观念是魏晋南北朝时期门阀制度在婚姻关系中的影响,婚姻不再是男女之间的个人问题,而是家族之间对经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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