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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中国法治国家进程分析

简论中国法治国家进程分析  论文摘要:当前我们的法治建设进程如何,走到了哪一个阶段,遇到了哪些困难,这需要我们学者以严谨的态度,理性分析。我国的法治国家的建设路径到今天已经很明晰的从由上而下推动的单一性路径转轨到由上而下与由下而上结合推动的复合型的道路上来,实现由党和政府的智慧向与普通民众的智慧及需要相结合的转变,实现由单一性的法向双相度的法转型。我国目前法治国家建设已经取得了较大成就,迈入了法治国家行列,但还处于从中低水平的法治向高水平法治国家前进之中。  论文关键词:法治国家概念;实现路径;阶段定位;阻碍因素  从54年宪法的颁布到82年宪法的颁布,再到1997年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走过了58年的风雨历程。那么,当前我们的法治建设进程如何,走到了哪一个阶段,遇到了哪些困难,这需要我们学者以严谨的态度,理性分析。  一、法治国家概念及其中国化的语境  要谈法治国家,首先必须谈法治。何谓法治,直到现今仍然众说纷纭。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在其《政治学》中认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大家的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他提出的“法治”包含着二元因素,一为法律的普遍服从性,二为法律的良法性,为大家描绘出大概的法治面貌。而英国著名法学家戴雪则从人民主权和有限政府出发,强调的法治为法律至上、司法独立、司法救济和人人平等守法,并主张贬抑日益扩张的行政权。  然而,西方的“法治”本质上是西方资产阶级维护其统治的工具,与社会主义的法治是截然不同的。因此,作为西方的舶来品的“法治”,是处在西方的语境下诞生,适应其社会发展的。我们必须对“法治”进行中国化的界定和解读。中国学者大多认为,“法治”,不应仅仅是一个法学概念,应该是一个政治学概念,而潘佳铭教授认为,它应该是一个综合概念,不仅仅是法律概念、政治学概念、伦理学概念,法治内在地包含着道德价值追求和基本政治原则,甚至包含着对法律的热忱和信。刘礼忠教授认为,“法治之治,多指一种治理活动,也指一种治理的结果状态,法治是民治与官治的统一也是治官与治民的统一,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的统一,法治国家的特征是民本、和谐、法律至上”。也有学者更是明确“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活动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一般说来,法治应当包含以下三层含义:法律的公正性、法律的权威性和法律对公共权力的制约性。”因此,“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的人民的要求将国家活动制度化、法律化,并将法的道德、法的伦理在法的实施过程中融入每一个公民和政治组织、社会组织的一种过程和状态。  二、中国法治国家的实现路径  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认为,历史是人民创造的,人民是历史的主体。法治国家建设这一历史过程也是人民群众发挥聪明才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根据中国社会发展的状况而自行选择的一种国家管理模式。  但是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上而下推动到由下而上倒逼与由上而下推动相结合的历程。  自1949年到1958年,我国相继制定了54年宪法,土地法等关乎国家政权和民计民生的法律法规数十部,初步建立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雏形。这一时期,我国法律体系制定主要是在党和政府根据国家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制定的参与度不高,可以说,法律基本上是在党和政府的推动下而制定的。  自1959年到1976年,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停滞与崩溃时期,党、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精力主要放在在政治运动的斗争中,无论是上层还是下层的眼中都没有法律的存在,已有“法律虚无”泛华,更不存在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了。  自1977年到2000年,特别是1980年邓小平同志作《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后,我国法治国家进程重新提上日程,并渐渐加速,相继制定和修改了包括宪法在内的包含九大部门法,例如刑法(1997年)、民法通则(1986)、民诉法(1991年)、刑诉法(1996年)、行政诉讼法(1989年)、行政处罚法(1996年)等,这些法律大多数是随着改革开放的现实需要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通过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主要是党和政府主动应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的问题做出的,虽然反映了人民的现实经济社会生活的面貌,但归根到底不是人民群众的主动诉求而推动的。  从2001年到现在,则更多的体现了人民群众的立法需要倒逼需求。随着人民群众法治理念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更盼望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利益、规范权力行为,例如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2007年制定的物权法和2009年制定的侵权责任法以及现今的著作权法修改引发的大讨论等,都一定程度上是人民在倒逼立法机关立法,而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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