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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研究

简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研究  论文摘要 近年来,腐败案件的发生越来越趋于隐蔽化,腐败分子从单纯的直接侵吞、占有国家财产,索要、收取他人好处逐渐发展成为了多元化的方式。因此,如何严厉打击腐败案件,不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是当前反腐败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对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进行分析、研究,力求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种犯罪的打击范围、打击方法,为反腐败斗争添一点绵薄之力。  论文关键词 亲友 背信 非法牟利 重大损失  一、 概述  我国在1997年刑法的制定过程中,也有学者提出增设背信罪的立法建议。但从修订刑法第166条的规定看,虽然本罪吸收了背信罪的一些内容,也有一部分学者姜本罪罪名概括为背信经营罪,蛋本罪同传统意义上的背信罪还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1)背信罪是一般主体,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特殊主体。(2)根据违背信任说,背信罪的本质是违背了行为人必须对委托人负有诚实信任的义务关系,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本质是国家工作人员违背了国家赋予的职责。(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客观行为是特定的,也就是修订后的刑法第166条所列的三项行为,而传统的背信罪则主要是一个类罪名,包含的行为较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多。  刑法增设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具有比较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市场经济首先要求资源的配置主要通过市场的方式来进行调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优势照顾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二是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护。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有经济的优势慷国家之慨,从最终结果来看,是一种损公肥私的行为,必然使国有资产的经营遭受损失。修订后的刑法将这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将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护起到积极作用。  要使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良性运转,其中关键的一条,便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现代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尽职尽责,勤勉工作。如果他们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损公肥私,违背自己的职责,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为其经营提供其他便利,其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必然影响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地 正常经营活动,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必然会造成不正当竞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关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这一罪名,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之前的许多论著中,表述、使用很不统一,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以权谋私罪”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损公肥私罪”、“非法背职经营罪”,以及“背信经营罪”等。这些都没有体现出此罪是为“亲友”这一特定的对象谋取非法利益。因此,表述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较为准确的。  二、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客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利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作为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总是要追求自身最大的经济利益,并为此而加强管理与运作,排除一切有损于国家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如果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亲友牟取非法利益,必然会造成企业、公司利益的破坏,其侵犯的客体当然是体现在这些单位之中的国家的正当利益。同事,这些牟利的行为必然给国有公司、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破坏。新刑法将此最规定在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这一节中,是较为科学的立法技术的表现。  (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客观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损公肥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依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1.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所谓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决定、参与经贸项目,购买或者销售商品等经营管理的地位和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对于“亲友”应作广义上的理解,指行为人的亲戚和与其关系密切的所有朋友,并非只指直系亲属与极少数朋友。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亲友,还有待遇进一步明确规定。如果范围过宽,会造成打击面过大,范围过小会使一部分犯罪分子逃避制裁。对于亲友的“经营范围”,也应指其为获取利润而从事的一切商业活动。所谓“盈利业务”,则是指本可盈利的业务,或者说是在正常情况下预计显然可以盈利的业务,而未必仅指后来一定盈利的业务。比如,明明可以盈利,但由于其亲友不善经营,或由于意外事故发生而没有盈利的,亦属此类。“交由”的方式也有多种,如隐瞒能盈利的事实真相,编造理由而放弃这类业务,让亲友进行经营等等。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想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想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这种行为与亲一种相比,其亲友的获利更直接、方便,几乎无任何风险。它包括将本单位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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