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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从亲社会行为角度探析见危不救行为应否入刑

简论从亲社会行为角度探析见危不救行为应否入刑  论文摘要 近年来,见危不救行为在生活中频频发生。中国民众对于此类事件的舆论甚嚣尘上,各阶层民众不同程度上表达自己的意见,不断地声讨与讨伐见危不救行为的恶性事件。它涉及了伦理、法学、社会学、历史学、社会心理学等诸多方面。本文从亲社会行为视角探讨见危不救行为是否应当犯罪化。  论文关键词 见危不救 犯罪化 亲社会行为  近年来,见危不救行为在生活中频频发生。中国民众对于此种事件的舆论甚嚣尘上,各阶层民众从不同程度上表达了自己的意见,不断地声讨与讨伐见危不救行为的恶性事件。一时之间,要求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成为了社会媒体与大众的主流声音。虽然所有的讨论与批判最终的目的都是希望规制这种行为、减少这类现象的发生。但是立足于目前我国社会的现实,刑事立法是否应当不加限制地将一般主体的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还亟待深入研究与探讨。见危不救行为涉及了伦理、法学、社会学、历史学、社会心理学等诸多方面。人们对见危不救行为的价值判断容易受到个人认知、群体性情感、风险认知、自身能力的评价、文化传统、社会情感等所影响。关于见危不救是否应当犯罪化,本文侧重从亲社会行为角度进行探析。  一、“见危不救行为”的概念界定  关于见危不救行为的界定,学术界亦是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见危不救行为指在特定的危险情况下,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对受害人实施救助,当事人就会发生死亡危险,有能力施救而不予施救的情形。有学者认为,见危不救行为是指救助者意识到他人的生命健康处于或即将处于重大危难之中,经过判断,认为该救助不会侵害自身及第三人利益,有能力救助而不予施救的情形。  从上述学术界的观点来看,见危不救行为的这些定义都具有如下要素:一是所需救助的利益处于或即将处于危险状态;二是见危不救行为人对于他人利益没有实施救助。然而,我们讨论见危不救行为的定义时,见危不救行为的主体是否应当不加限制地扩大到一般主体,而“危”的含义又该如何界定。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文的见危不救行为应当做如下定义,指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受到重大威胁时,有能力救助而不予救助,或虽不能施救但能协助而不予协助的行为。首先,见危不救行为的主体,在本文中讨论不加限制地认为是一般主体,不仅包括负有特定职责或义务的主体,且包括仅负有道德义务的主体。其次,“危”的含义应当界定为,他人或公共利益处于重大危难时,导致或即将导致生命或财产的重大威胁。这种“危”的程度应当具备紧迫性,即人身安全或是财产利益受到的威胁必须是紧急的;严重性,即危险的发生必须具有严重性;真实性,这种危险应当是真实存在的,而非救助人臆想或误以为存在的,并且应当排除他人以欺诈的手段使救助人误以为存在的情况。再者,从见危不救行为的主观方面讲,应当认识到危险状态的存在。若救助人根本没有意识到危险状态,或是认识到危险状态且认为不紧急、不严重、不真实,则不构成见危不救行为。从见危不救行为的客观方面讲,救助人应当有能力救助、报告或是呼救,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的要求都不应当强人所难。  二、“亲社会行为”的概念界定  在一些情况下人们会选择见危救助,而这一过程受社会认知、情感因素和推理决断等因素的影响。与利他主义动机的说法相比,笔者更倾向于救助行为属于亲社会行为的范畴。见危不救行为与见危救助行为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它涉及了伦理、道德、法学、社会学、历史学、社会心理学等诸多方面。本文仅撷取一个视角,即从亲社会行为角度探讨见危不救行为是否应当犯罪化。  探析亲社会行为对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的影响,首先,我们首先必须对亲社会行为的含义作出界定。亲社会行为是心理学家用来表达社会所确定的道德行动的术语,亲社会行为是一个内涵广泛的概念,指一种有利于他人的助人行为,这种助人行为符合社会期望的、对他人、社会、群体有益的行为。某种行为是亲社会的,并不意味着该行为一定是纯粹意义上的牺牲自己利益的行为。亲社会行为是既可以包含利他动机,也包含利己动机的。亲社会行为,不管助人者的动机是什么,助人的各种动机既体现为有利于他人、社会、群体,同时也存在自我满足感或获得物质利益等方面。亲社会行为主要包括谦让、合作、分享、奉献、同情、助人等形式。  三、亲社会行为对见危不救行为的影响  当社会上见危不救的恶性事件日益增多之时,人们容易想到刑事立法,将之犯罪化,但是一个问题的解决并非单纯依靠法律就可以解决。相反地,若将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可能会衍生其他的不可预知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不光要从社会学、法学、伦理学、宗教学等等角度考虑,而且社会心理学也是其中重要的考量角度,相比与其他的亲社会行为,见危救助是亲社会行为中更高的要求,人们面临的价值判断与社会认知更为复杂。亲社会行为的发生是一个涉及诸多因素共同影响的复杂过程。而救助行为作为亲社会行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是受场景,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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