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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从占有权看占有制度在物权法中的地位

简论从占有权看占有制度在物权法中的地位  论文摘要 占有制度作为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起源自古代的罗马法。但作为大陆法系大法源的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对于占有的认识迥异。这使得原本就被蒙上历史面纱的占有制度又添上了一层迷惑的表象,最后的结果是导致现代民法关于占有价值作用的不清。原因首先在于人们普遍将物权法片面理解为静态的财产归属制度,即以所有权为核心。在传统权利外衣的理论中,仅仅将占有视作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依附于其他权利的,而非一种实体性的独立物权。因此,我们不能再将占有的定义局限在一种不能够与本权相对抗的事实状态,而须将目光投注到基于一定的法律权利的条件下,非所有权人对于物的实际持有的基础上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或其它方式实现的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即占有权,既而探究占有制度在物权法体系中的地位。  论文关键词 所有权 占有 占有权  一、占有制度—揭开历史的面纱  溯本求源,罗马法上的占有制度,为不问有无所有权或其他本权,凡于物有事实上支配即可加以保护。但之后的日耳曼法上的占有制度则与权利制度密不可分,占有作为一项物权的一种表现方式而受到权利体系的保护。“日耳曼法,占有(Gewere)为物权法的核心概念,系物权的一种表现方式。占有具有公示性,权利被包裹于占有之内,并借占有而体现。因此日耳曼法之占有又被称为‘权利的外衣’”。  如果我们细心考究的话,会得知19世纪的各国占有制度,没有纯粹属于上面两类的,都是二者的结合体。二者的迥异导致占有概念的复杂和难以理解,并最终使得现代民法关于占有价值作用的不清。  但这种不明确并不在于占有本身。占有概念的复杂主要是由于交易中的交付公示制度而使得这种事实状态天然地会产生一种权利的推定。这种推定,使得占有背后的权利背景变得复杂难懂。日耳曼法通过将占有理解为所有权的“外衣”,使其完全依附于所有权来论述。因此它的占有也不是旨在于论述占有制度,而是重在回答物最终的权利归属问题。由此,并不是本文论述的重点。  占有作为对于物的实际支配在现实生活中其实是很明确实在的概念。罗马法无疑是从这个角度出发探讨的。罗马法不深究占有状态的基础;不论是事实支配状态还是法律支配状态,只要是占有受到非法的暴力侵害,由于这种暴力本身是为法律所不容许的,所以法律就以占有予以保护,故罗马法的占有制度以占有诉权为中心。从占有和本权对抗的最终结果来看,占有的权利背景可以被简单地划分为无权和有权两种。罗马法这种基于对非法暴力的禁止的探讨方式实际上强调了对无权占有、不能对抗本权的占有的论述,显然也不利于我们充分理解占有制度在物权法中的地位。  综上所述,我们首先要摆脱把占有简单地理解为所有权的一种权能的视点,在这种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法理念下,占有作为与所有权这一权利状态相对应的事实状态,很难在物权法体系中取得一席之地。如果要得出一个最主要的作用,那么就要加入作者的主观价值判断。其次,不能再将占有的定义局限在一种不能够与本权相对抗的事实状态,而须将目光投注到基于一定的法律权利的条件下,非所有权人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或其它方式实现的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即占有权,既而探究占有制度在物权法体系中的地位。  二、占有—实际的财产利用  事实上,伴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这种所谓的“权能”,其财产价值早已经远远超过了所有权本身的价值。比如诸如微软、搜狐、新浪等很多著名的IT公司,其原始资本都非常的少,主要资金来源是风险投资商和NASDAQ等股票市场,但我们不能说因为资金的所有权问题,而认为比尔·盖茨、张朝阳等对公司不应拥有所有权。他们运用他们个人的智慧和魄力,在利用他人财产的过程中创造出巨大的价值,这是其资金原始所有者所远远不能及的。我们显然不能仅凭原始资本的所有权确定公司财产的归属,经营专家和技术专家理应凭借自己的劳动获得新增财产的部分所有权。在我国,有以下几种权利典型的体现了占有的现实价值:  (一)经营权  这种权利,是随着国企改革进入中国社会的。但事实上,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分化,企业设立的主要方式是股份和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的经营者和所有者通常是分离的。企业的所有者可能是国家、特定的和不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等等。但财产的不同性质并不妨碍它们以各种形态结合为一个总体——资产。经营者及其所经营的资产之间显然是占有的关系,同时,出于经营的需要,经营者的这种占有权通常十分广泛,包括对资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人只能通过企业的治理结构来制约经营者,但不能直接干预经营活动。而对于一般非物权人,他们只和经营者打交道,尊重了经营者就是履行了对所有权的义务。  (二)土地使用权  中国土地法规明确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因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而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也就是说,是因为想有或已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所以才产生占有和使用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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