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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从双11购物节看网购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完善

简论从双11购物节看网购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完善  论文摘要 近年来,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网上购物已经成为许多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件事情。网购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的问题。而我国相关法律在这些方面还没有及时作出调整本文通过对近期热议的淘宝双11狂欢节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基础为完善网购制度的一些建议。  论文关键词 双11购物节 网购 法律问题  不知从何时起,光棍节成为了人们口中的热门话题和重要节日。随之而来的也是商家们的拼命吆喝。而在日益兴起的电子商务领域,各商家也没有错过这个吸进的好机会,淘宝更是把光棍节作为自己的双11购物狂欢节。愈演愈烈的双11更是屡创新高。去年11.11购物狂欢节当天,支付宝数据显示,全天订单数达到1.058亿笔,为淘宝网全网带来191亿元销售额。其中,天猫销售额132亿元,淘宝销售额59亿元。而在今年,阿里巴巴集团宣布,其双11促销的支付宝总销售额350.18亿元。在活跃交易省份排名中,浙江省位居榜首。  网上购物日益兴起,不可否认的是,它方便快捷,丰富廉价的优点得到了大家的肯定。但是,由于是新兴行业,法律的规范并不完善。在网购中的一些法律问题也暴露的越来越明显。尤其是在双11狂欢节中更是暴露无遗。  一、双11购物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先提价后半价,商家涉嫌虚假宣传  本次双11购物节中,天猫号称全场五折,然而在实际购物过程中,很多细心的网友却发现很多商品在双11前一天出现了“涨价潮”到了12点之后又变为5折。这种先涨价后降价的行为并不是第一次出现。但是在此次购物节暴露出来后却遭遇了网络上的一片骂声。依据我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商家的打折依据应严格按照其15天内所销售的最低零售额为基准,“先提价再打折”实属虚标原价行为。  (二)付款成功后被强制退款  双11购物节中,很多商品是要用抢的。因为商家参与活动的商品数量有限,很多买家都是守在电脑前,等到12点活动开始后开始疯狂抢购。然而,拍下的商品被强制退款了。退款类型是“卖家已发货,买家未收到货,全额退款”或者是提示称“部分订单出现异常”商家解释称该商品已经无货或者是下架了。买家虽然可以获得全额的退款,但是自己中意的商品并没有买到,许多买家对此十分不满。事实上,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家在付款完成后,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商家单方面的强制退款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而所谓的买家未收到货物或者是无货都不能构成其免责的事由。而淘宝上允许商家可以强制退款本身也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三)买家收到的货物与网站上的描述不一致  关于货品的描述差异一般表现在三面,如果是卖相同的货品,卖家可能会用其他卖家正品的图片以假乱真,骗过买家的眼光。如果出售的是没有注册商标的货品,通常采用“避重就轻”的策略,往往在模特和摄影上下功夫,让买家的注意力放于此,而忽略了对货品的质地和质量的考虑。最后,如果卖家销售仿版的货品,也就是所谓的“山寨货”,往往会对出售货品的设置环节进行全面模仿,即卖家的页面风格和货品链接方式和正品卖家几乎没有差别,这是一种全盘拷贝的方式,虽然在货品说明也会注释出售的货品和专柜正品的区别,但是都是无关痛痒的小瑕疵,比如:同一生产线但是没有正品的标示,没有吊牌,没有logo等,因为是全方位“造假”,所以成为最难辨别的虚假信息。上述这些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违背了真实信息的告知义务,即“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二、“网购”引起纠纷后的法律问题  在双11购物节中许多问题集中暴露。然后消费者在之后也维权过程中也存在许多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主体认定难  传统购物环境下交易对象非常明确营业执照就表明了经营者的身份一旦出现问题可以直接到原购物地点追讨责任责任主体非常明确。我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在网络交易环境下,销售商只对商品的品质进行简单说明和外观平面展示,然后告知消费者银行帐号和购物电话。至于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地、经营者,消费者很难在网上看到。一旦商品发生毁损或者不能满足使用需求,消费者是该找网站经营者、商品经营者还是厂家?如果他们相互推诿,消费者该怎么办?显然,责任主体的不确定,导致交易中吃亏的永远是消费者。在淘宝购物中,消费者一般通过旺旺等工具在网络上与卖家进行磋商。产生纠纷后也都是通过网络途径或者申请退款或者像淘宝申诉。现在在这个环节中主要都是依靠商家的自律和淘宝自己的监管,如何确定责任主体,法律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  (二)责任的认定难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经营者的一些义务。在实体经营中,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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