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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从美国的权利制衡机制看美国政治建构

简论从美国的权利制衡机制看美国政治建构  论文摘要 启蒙思想家用思想的火花击撞出了美国当代政治理念的架构与框架,进而使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原则成为美国政治建构的基石。美国的建国者们对孟德斯鸠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进行了传承与发展,设计了严密的横向与纵向权力制衡制度。本文主要从美国权力制衡机制的内部主要组成部分展开,在分析权力的分化与制约的同时,以客观的角度分析利弊,浅析当代美国政治建构的基石,展现利于经济发展的政治制衡机制。  论文关键词 美国 权力制衡 三权分立 政治建构  一、“三权分立”的分权与制衡机制  根据美国的1787年联邦宪法,三权分立的权力制约原则作为联邦政府组建和运行的基本原则,发挥着规范权力的传统效力。三者权力的分化与制衡主要体现在:国会、总统与联邦法院拥有的权力相互独立。国会掌握立法权;总统掌握行政权,联邦法院掌握司法权。三个机构权力的分化,形成了平行的权力制约机制,从根本上避免了权力的不规范与不透明化。  国会议员、总统和联邦法院的产生方式各不相同。“国会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只对选民负责。总统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不对国会负责,直接对选民负责。联邦法院法官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由于三者的产生方式与责任对象均有选民与相互之间的牵制,而不能产生权力独大的局面,防止了权力的滥用与腐败。  与此同时,三权之间的制衡关系又是建立在权力的相互制约基础上的。具体表现在:“总统拥有行政权,但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运作经费须经国会立法批准,总统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条约、任命的高级官员,须经参议院批准”,与此同时,国会还有权监督行政过程,并在必要的时候,国会可以弹劾总统。  国会拥有立法权,但总统有权否决国会的立法,并拥有立法倡议权和行政立法权,法院有权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反联邦宪法,国会本身又分为相互制约的参议院和众议院。法院系统拥有司法权,但联邦法官须经总统提名,经国会批准后由总统任命,国会则拥有最高法院法官人数和低级联邦法院设立的决定权,法院的组成,国会可以通过批准对法官的任命或弹劾的方法来改变。  在对各种权力的具体分配中,美国的权力得到了较好的约束,而最后相互制衡的保障措施,更是给整个权力制衡机制加上了一道安全阀,对反对封建专制,维持资本主义民主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这种三权分立的权力分化与制衡在一定程度上使三大权力机关的工作效率低下,贯彻困难。与此同时,由于三权分立的本质还是一种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三个机关制衡与分化的背后实质上并没有一个代表公民意志的权力机关,因此其体制只属于协调资产阶级内部权力分配的一种机制,而产生协调范围局限性。  二、联邦制度的纵向权力制衡  美国是近代历史上第一个正式确立联邦制的国家,宪法在序言中开宗明义地规定了立宪的目的就“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力图在建立一个独立主权国家的同时,使中央与各州之间取得某种程度的权力的平衡,从而既保证了美国既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又有较灵活的州政府。  在联邦制度下,除了在全联邦范围内设有全国共同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外,下属的各个行政单位也拥有自己的宪法,最高权力机关和独立的执行机关,联邦政府与州的权力分配在联邦宪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在权力享有方面,联邦政府拥有宪法明确列举的权力及引申出的权力;而州政府享有宪法规定的保留的权力以及州范围内的事务。对于两者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享有的最高权力而言,联邦政府有最高立法,行政、司法权,其统一的宪法法律具有最高效力,然而,由于联邦与州政府的相对独立性,联邦政府不能任命、监督考核官员或其施政行为;州政府有立法、行政、司法机关,有自定的宪法和法律,但必须遵从联邦宪法和法律是最高法律,同时,不得干涉联邦事务。  从联邦与州的地位而言,联邦地位高于州的地位,体现在联邦法律的至高性与联邦权力的相对集权性与州权力的相对有限性。通过对联邦与州权力活动的基础区域的明确与联邦至高性的维护,避免了两者权力的纷争,有利于主权独立的维护和权力结构的合理化。  由上述宪法规定可以看出,与单一制国家不同的是,在美国的联邦体制下,联邦与州,地方政府之间并不是自上而下的权力隶属关系,而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各施其责,联邦政府无权对州和地方政府发号施令,州和地方政府则根据自己的授权自助行使对本地的管辖权,无须听从联邦政府的意志。通过联邦制的纵向制约,实现了整个国家权力从上到下的制衡,从而保证在决策过程中能较好地均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然而,目前在联邦制发展的进程中,出现了联邦过于集权的问题,而使联邦权力过度膨胀,官僚主义导致行政效率低下,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联邦制在权力制衡方面上的作用的发挥。  三、压力集团的政治话语权  所谓压力集团,主要是指那些基于特殊的政治利益要求而通过各种手段对国家政治和政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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