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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中美刑事制度比较研究

简论中美刑事制度比较研究  论文摘要 中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典型代表的美国之间,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国家相互学习、彼此借鉴不仅是一种潮流,也是一种趋势。因此将中美两国的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就显得很有现实意义。本文主要从诉讼模式、陪审制度、刑事和解这三方面来研究中美两国在刑事制度上的区别。  论文关键词 刑事和解 诉讼模式 陪审制度  中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典型代表的美国之间,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国家相互学习、彼此借鉴不仅是一种潮流,也是一种趋势。本文就中美刑事制度的一些主要方面进行比较,希望对我国建设更为民主的国家有所帮助。本文主要从诉讼模式、陪审制度、刑事和解这三方面来比较。  一、诉讼模式的比较  刑事诉讼模式是指采用何种庭审的方式。从一国的庭审方式上可以辨别出该国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此外庭审方式也决定了诉讼中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美国是典型的对抗制诉讼模式国家,我国采用混合式。  (一)对抗制诉讼模式  对抗制诉讼又称“当事人主义”。在法官、检控方、辩护方三者之间形成了一个等腰三角形。法官处于中立位置,是三角形的顶端,而检控方和辩护方两者处于平等的地位,相当于三角形的两个底角。其特点是:(1)法官在整个诉讼中不主动调查证据,询问证人,或讯问被告。其主要职责是维持法庭秩序,根据控辩双方的激烈辩论,发现事实真相,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来决定被告是否有罪、无罪。(2)鉴于法官的消极地位,诉讼程序由检察官迈开第一步,接着就是律师出示证据,豍检控方和辩护律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抗制认为,案件的事实真相只有通过双方对程序和事实的充分辩论,才会显现出来。(3)实行陪审团制度。由一定数量的非专业人士(通常为12人)组成陪审团,对案件事实的有无进行裁决。  (二)混合式诉讼模式  与对抗制诉讼模式相反的是纠问式。司法机关不是采取“不告不理”,而是“不告也理”的原则,即司法机关积极发挥能动性,主动追究犯罪。此外,法官也不再是一个消极的旁观者,而是集审判、侦查职能于一身。被告是审判的对象,拥有有限的权利。混合式诉讼,是兼采对抗制和纠问制的诉讼模式。我国采用的就是这种诉讼模式。法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可以询问证人,盘问被告人,甚至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第191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同时我国的庭审模式还具有对抗制的特征。如我国庭审中,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可以就某项证据进行质证;辩护律师可以询问证人、被害人;被告人可以保持沉默等。由此可见,我国的诉讼模式是在两种传统模式融合的基础上的演变,其不仅注重对人权的保护,还提高了诉讼效率。  二、陪审制度比较  (一)美国的陪审制度  1.陪审团人员的组成和人数  通常情况下,对陪审团成员的资格要求很低,没有学历、年龄、肤色、阶层的限制,基本上只要是具有选举资格或驾驶证的公民都有可能成为陪审团的成员。他们一般都不具有法律知识,在审判时是按照自己的良知来作出决定。传统上,美国的审判陪审团由12名陪审员组成。然而,为减少陪审团的费用和减轻对公众造成的不便,美国一些州已经允许陪审团由6人组成。此外陪审团成员也不是固定不变的,一个案子,由一个陪审团审,当案件审理结束,法庭作出判决后,陪审团的职责也就完成了,下一个案子,由另一批人员组成陪审团。  2.陪审团的权利  在美国,陪审团的权利很大,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如果陪审团裁决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就会被当庭释放。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赋予,而政府往往会滥用这些权力,因此必须对这些权力加以限制,以实现建立政府的初衷——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这一点表现在刑事审判中,就是陪审团制度。大多数美国人对法院持有怀疑的态度,时刻警惕司法权力危害自己的个人权利。审判与他们相同的人的普通男女被认为是象征着他们与政府分享民主形式的理想。  (二)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现代的陪审制度主要是分为两种:一种是前文叙述的英美式,即陪审团对事实作出认定,而由法官决定法律适用;另一种是参审制。法官与普通公民共同审理,共同负责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参审制。我国200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2012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作出了规定。  1.陪审员人数和资格  我国的审判制度分为合议制和独任制。独任制由法官一人进行审判,合议制一般有3-7人组成,根据审级或案件的性质来决定人数。人民陪审员只出现在第一审程序中,也就是说在二审、死刑复核程序中都是由法官组成。一审由三名审判人员组成,陪审员的比列不超过1/3,即三名审判人员中,最多有一个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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