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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儿童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简论儿童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论文摘要 儿童本应在父母呵护下健康快乐的成长,但近年来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却频频发生,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就有二起是明显涉及儿童家庭暴力的案件。虽然儿童家庭暴力事件已引起社会大众普遍关注,但“饿死女童”、“父亲打死抄作业的女儿”等惨剧却还在上演。本文从多角度分析频繁出现家长虐待儿童的案件的原因,并为今后预防和制止儿童家庭暴力提出建议和参考。  论文关键词 儿童家庭暴力 监护权转移 监督  一、儿童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问题一直是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但对于家庭暴力的解决,过去往往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的角度思考,而缺乏对于家庭暴力的另一主要受害者——儿童的特别重视,即在解决儿童遭受家庭暴力问题上缺乏“儿童视角”。随着近年来,媒体不断报道出“饿死女童”、“父亲打死抄作业的女儿”、“继子遭继母虐打”等一系列惨剧,使人们不得不正视儿童家庭暴力问题。  但是,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往往是造成严重后果并经媒体报道之后才被关注, 一般的暴力还没有引起重视。根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2008年1月至2011年1月三年期间媒体报道的300个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的调研发现,在300个未成年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中,造成受暴未成年人死亡的有161件,超过了案件总数的一半。  谈起暴力,总是被理解为对身体的虐待、殴打等伤害行为。但是,近年来,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还存在另一种与暴力同一性质的伤害行为,如遗弃、家庭拐卖、性侵等,这种伤害行为虽然不是直接造成儿童的身体伤害,但造成的后果却更恶劣。  二、儿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儿童家庭暴力案件之所以层出不穷,并不是某一单一的因素引起的,是多种因素相互交织的结果。针对造成儿童家庭案件的原因,本文主要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  (一)法律层面的原因  1.未明确监护人的职责  《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涉及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责任问题。但这一条文在表述上却很模糊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对监护人承担何种责任以及履行职责不当是否应承担责任却没有清晰的界定。  2.没有设定专门的监督保护机构  依据《民法通则》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法律只是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控告。这是一种模糊的规定,对未成年看似进行了全面的保护,其实因没有明确规定监护的监督主体而缺乏可操作性。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管不问的真空地带。  3.缺乏明确的救助机制  目前特别严重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已经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但一般性家暴行为和尚未出现严重后果的案件则比较隐蔽,仍未引起公众的足够重视和公开讨论。实践中,只有当儿童被虐待至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被外界知道时,司法机关才会介入调查和追究;而更多的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由于构不成犯罪或者因为是自诉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对于公权力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介入儿童家庭暴力案件,应由谁来接替失职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以及受虐儿童的后续治疗和心理辅导等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4.制裁手段单一  针对案件和施暴人的处理方式大多简单,除后果特别严重的实施刑罚外,对一般性案件缺少有效处理方式。在一些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中,对家长只是进行简单的批评教育。目前我国对父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非刑罚处置方式简单,导致很多施暴者得不到有效教育和处。不予介入,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  5.受法定代理人制度和自诉限制,儿童家暴案件往往很难进入司法程序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这条规定存在明显的缺陷,它忽视了儿童被监护人侵权的现实情况。倘若儿童遭受父母一方虐待,而另一方不敢或不愿代理孩子起诉,或父母双方都对孩子施暴,儿童自己起诉就会因为诉权难以被法院受理。而且,法律规定虐待案件只有出现严重后果,才能从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因此,在一般儿童家暴案件中,司法机关也很难介入。  (二)社会层面的原因  第一,受传统思想的影响,父母将法律法规的抚养义务当成人身依附关系,将子女视为私有财产,并不认为儿童也有人权。在暴力发生家庭中,“不打不成材”、“棍棒之下出孝子”、“恨铁不成钢”等就成了教育子女的信条,认为父母有权力打骂,甚至认为打骂、体罚等如没造成严重伤害都应属于合理范围。  第二,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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