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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问题及对策建议

简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问题及对策建议  论文摘要: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于保全、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杜绝翻供,规范检察人员的讯问行为,遏制刑讯逼供,促进文明执法观念的实现,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均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检察机关在执行这一制度过程中存在种种滞后和问题,限制了同步录音录像进一步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拟从检察机关基层院工作现状出发,谈几点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看法,以期对侦查实践有所帮助。  论文关键词:全程同步 录音录像 检察机关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实施不间断录音录像的一项专门技术工作。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时,录制人员和侦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高检院制订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的要求进行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同时,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也是一种监督,如果办案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有什么违规、违法行为,都会清楚地反映到录制的声像资料中去,这就促使办案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办案,文明执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而体现司法公平公正。  一、现阶段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亟待解决的问题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防止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诱供职务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技术手段,是侦查部门取证合法性的有力证明,更是侦查人员的保护神。自2006年底实行以来,在社会上取得广泛认同和赞誉,但笔者根据多年的基层院工作实践,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和分析,发现目前基层院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和困难需要解决:  (一)技术部门相关技术人员缺乏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必须由专职录制人员制作,这既是侦查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技术设备保障的基本要求;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往往耗时很长,甚至时差颠倒,必须安排技术人员全程值班监控,但基层院技术部门往往人手不足,连续作战能力严重不足,工作人员人困马乏的情况下只能采用应付式办法,必然影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质量。  (二)侦查部门与技术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涉及检察机关内部两个部门,因为它的技术特性,说明制作部门必须是技术部门,但其服务的对象却是侦查部门。工作中显然后者是主导部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显然由侦查部门启动和结束,但在基层院往往因为两个部门信息沟通不畅,侦查部门事前不及时通知,导致技术部门仓促上阵,在人员安排和设备检测、技术储备等方面措手不及;事中变更讯问室或事后不及时通知,则导致录像漏录或空录,必然严重影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质量,挫伤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三)设备质量不达标(讯问室装修和技术设备不匹配)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要求主画面显示同步录像时间,但因设备质量原因,往往使得讯问室固定装修的时间、温度、湿度电子显示屏不在主画面内;如果要在主画面内,往往要把摄像镜头拉远,又无法反映被讯问人的体态、表情等要求,陷入两难,从而影响工作质量。另外《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要求在讯问过程中使用证据、被讯问人辨认书证、物证、核对笔录、签字和捺印手印的过程应当以主画面反映,但在办案实践中被讯问人在上述环节往往会离开座位(即离开主画面范围),也影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质量。  (四)三方封签名不副实  基层院最为为难的是《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第九条,该条明确要求录制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将录制资料的正本交讯问人员、被讯问人确认,当场装入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密封袋,由录制人员、讯问人员、被讯问人员三方封签,由被讯问人在封口处骑缝捺手印。很显然该条规范是要求在被讯问人的见证和捺印承认下,确保录制资料的真实性。但在实践中,却因以下种种问题导致名不副实。  原因在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时间往往很长(甚至超时),要求存储介质容量巨大,但实践上使用的光盘存储容量有限,全部刻录成光盘耗时很长,讯问结束后侦查部门往往等不及就把被讯问人转移,致使三方封签无法实施。基层院技术人员为了保证三方封签的完成,往往在讯问前就让被讯问人在密封袋上签字和在封口处骑缝捺印,如此,在讯问结束后技术人员才能有充分时间制作光盘;同时因为讯问时间过长,刻录全程所需光盘数目大,基层院为图方便往往就只刻录被讯问人交代问题的一段,并不是全程刻录,但这样操作必然违背该条原意,为被讯问人翻供埋下隐患,严重影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质量,甚至导致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形同虚设。  二、对策建议  (一)加强技术人力储备、培训和技术升级更新能力  首先,检察机关基层院因为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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