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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公平原则的伦理意义对民法的影响分析
简论公平原则的伦理意义对民法的影响分析 论文摘要 我国民法公平原则属于伦理性原则,是对传统民事习惯的概括,直接反映了社会主体对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因此,公平原则成为民法中最高的行为准则,能够对我国民法发展产生推动性作用。本文指出未来制定、修订民法通则,应继续将公平原则作为主要原则,为构建我国公平、正义社会奠定基础。 论文关键词 公平原则 民法 伦理意义 改革开放三十几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促进依法治国进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进步,公民对公平社会建设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实际上,公平不仅是法律学中的概念,也是伦理学中重点内容。实现公平社会,既要与法制相结合,也要同时兼顾道德,对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公平原则的伦理意义为出发点,探讨公平原则对国外民事立法及我国古代民法的影响,总结我国现代民法制定未来发展策略。 一、公平原则对国外民法的影响 (一)法国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 在古希腊社会发展过程中,成文法被习惯代替,个人自由主要依靠广大社会组织来保障。法国民法典是现代民法的滥觞,其主要受到法国习惯法的影响,并以自然法为前提。也就是说,法国民法典独立于宗教之外,具有高度的个人自治思想和原则。由这种自然法和习惯法衍生出来的法律制度,实质上是由伦理意义下的社会意义决定的。多数人会认为,法国民法典深受罗马法的影响,而现实是法国民法典是古罗马法律和日耳曼民族习惯法的结合体。如何使两者和谐统一,并且不违背民法精神,是民法制定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自然法中的传统习惯、社会基本伦理道德体系无疑能够在公平社会构建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公平原则在欧美普通法中的体现 公平原则不仅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建设,其在欧美国家法律体系中也占有重要地位。众所周知,英美国家法律主要构成为普通法。以英国为例,通过亨利二世改革后,普通法地位被首先确立,并摆在重要位置。改革后的普通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普通法具有传统习惯法的基本规则,并将其作为基本内容,是理论和长期实践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2)普通法院认可并执行英国普通法的相关规则,是民事判案的主要依据;(3) 普通法在法院司法体系中发展,并逐渐丰富,在司法活动中起到积极的、推动性的作用;(4)法官在断案时,应根据习惯法中的相关规则,并通过整理和甄选,精确将其表达出来。实际上,普通法师英国社会关系的一般模式。 (三)公平原则以民法作为主要适用对象 普通法在美国发展顺利,并成为最为完整法律逻辑,这并不是偶然现象。不仅普通法中处处体现公平正义原则,欧美国家的衡平法中同样兼具公平原则,并将其作为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判断标准。“衡平”一词本身就具有公正的含义,意味着法律和道德之间在某种程度上的调和,进而减少法律与标准之间的差异性。亚里士多德认为,“衡平”能够在独立于成文法之外,并发挥杠杆作用。法院在解决诉讼争端时,要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裁决。当某类案件复杂到超过法律详细规定时,法院正确运用公平原则对案件进行处理是非常必要的举措。因此,公平原则和正义原则在各国民法制度中适用,并将民法作为主要使用对象。 二、公平原则对我国古代民法的影响 (一)古代礼数思想中的公平原则 亚洲国家法律特点是与宗教、伦理、风俗、习惯息息相关,以我国为代表,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的原因是“重农抑商”思想,在这种思想下,工商业长期处于下等地位,宗教自然而然的成立了政府统治的工具。封建统治者认为,广大人民要在互相尊重、人人和谐的社会环境中生活,并肩负自身责任和义务。因此,制定“礼乐”制度,并应用这种思想长期统治社会。“礼”属于非形式法律,不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导致封建君主的命令与法律法规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界限,进而使道德和法律常常混为一谈。自汉武帝确定儒学思想地位后,“礼”开始参与到立法中。春秋决狱后,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民事案件,均以“礼”为行为准则。当法律和礼数相抵触时,一切以“礼”决断。 (二)外国人眼中的中国古代礼法 魏晋南北朝以后,尤其是在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正式成为中国法律的正统。对于这种现象,外国法律学者则给出不同看法,很多学者在特定中国文化中找到了契合点。例如,伏尔泰认为,中国封建统治者依靠儒家思想,将习惯、伦理、礼仪作为统治工具,并维持社会文明,而不是利用宗教来制约国民。因此,中国也成为脱离宗教束缚的理想国度。孟德斯鸠认为,中国封建统治者将立法与法律、礼仪和宗教混在一起,因此国家所有法律建设均以道德为体系。而中国各朝统治者也正是严格遵守这种道德体系而获得统治权。实际上,中国的礼教思想是一种伦理判断,能够规范公民的行为,体现出公平、公正要求。 三、公平原则对我国现代民法制定的影响 针对现阶段我国民法制定而言,能否最大限度上体现公平、正义要求,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民法执行的成败。无论是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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