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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公民参与立法制度
简论公民参与立法制度 论文摘要 在提倡民主的中国,公民参与立法是民主制度的其中一种表现形式。立法最重要的在于民主、集中的代表全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仅依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挥作用是不够的,还要求更多的人们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这也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的公民参与立法经历了从无序到有序的过程,但是这一制度还并不完善,在不断学习外国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应该在广度上和深度上对公民参与立法制度进行完善。 论文关键词 价值 参与 形式 一、公民参与立法的意义与价值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自2008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首次指出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各种会议均把“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作为重点议题予以对待。2012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则进一步强调了公民参与立法需要的程序与形式,并且将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紧密结合起来。此外,“在立法的过程中,广泛听取社会各方代表对法律的制定、修改、实施方面的意见,为他们提供一个直接表达自己真实意愿或利益需求的场所,使立法者及时了解民意,是权力机关尊重多数人的理性选择又最大限度地降低少数人的利益损失,减少社会矛盾冲突的制度安排。”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公民参与立法制度逐渐的走入人们的视野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公众参与立法的重要性和价值所在。 (一)依法治国的理念必然要求公民逐渐参与立法 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报告表明: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豍依法治国的最根本方式就是依照法律和宪法治理国家,这就代表我国是反对“人治”的,因此不能以少数人的意志加注在法律上,应该使得宪法和法律代表多数人或者说人民的根本利益。公民参与法律的制定中可以使得公民最大限度的参与国家的立法程序,这充分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方针,防止宪法和法律成为维护少数人利益的工具。同时,拓展公民参与立法的方式有助于国家的民主与科学立法,保证立法的公正性与实际运用,而且会使公民在表达自己真实意见之余,对“法”有更深层次的认识,增加对法律的认同感、遵守法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而有利于提高立法的权威,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 (二)公民参与立法避免部门利益的垄断,提高立法的质量 立法不仅包括法律的形成,而且还应该概括行政法规等的过程。在以往的立法活动中,由于立法主体的不同,例如国务院各部委等都首先考虑的是自身的利益,这就蕴含着部门间的局限性,这其中对于部门利益的保护规定众多,而忽略了公民权益的保护,导致了其存在了设置不合理的因素。让公民参与到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立法活动中,能对部门利益保护的一种制约,打破一些部门的垄断,集思广益,这样,立法的质量才能得到进一步的提高,而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则会得到更有效的实施。 二、公民参与立法的性质 公民参与立法制度的形成需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这就要求人们了解国内外关于这一制度的相关理论学说。最早的公民参与立法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豎现在,世界各国都相应的建立了公民参与立法制度,然而对于公民参与立法的权利性质问题却没有一致的看法。有人认为公民参与立法权利本身是一种宪法性权利;有的人认为它是一项不能被执行的宣示性权利;还有人认为它是一项侵犯它将受到有效制裁的权利等。 依照宪政理论,现代法治国家是在人民主权的理论上建立现来的,所以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公民参与立法本应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理所当然应在宪法的保护范围中。但是从实践中来看,公民参与立法的权利一般不是一项独特的宪法权利。在我国,《宪法》第2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同时,宪法也在第二篇中具体规定了公民参与选举、监督、批评建议等内容。但显然,无论从规范层面还是从我国的实践来看,公民参与立法都没有被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对待。另外,《立法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根据这一规定的精神,虽然为公民提供了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参与立法,但是这只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参与立法的法律地位。即使公民参与立法是属于法律所保护的一种权利,它并没有法律该有的后盾保障,它的法律后果并不明确。然而,尽管如此,公民参与立法也已经成为了我国实现民主和保护公民利益的重要方式之一,公民通过各种途径表达自己真实意愿并合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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