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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健全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

简论健全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  [论文摘要]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健全,对规范和引导公从行为这,完成司法的社会责任起到了推动作用,实现司法公正目标需求与媒介监督本能需要的契合。  [论文关键词]法院 新闻发言人 舆论  新闻发言人是指国家、政党、社会团体任命或指定的专职(比较小的部门为兼职)新闻发布人员,其职位一般是该部门中层以上的负责人。在一定时间内就某一重大事件或时局的问题,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约见个别记者,发布有关新闻或阐述本部门的观点立场,并代表有关部门回答记者的提问。《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标志着法院对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开放程度和接受监督的主动性有了质的飞跃和跨越式进步。法院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有利于成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重要窗口,服务新闻媒体的重要平台,法院宣传工作的重要品牌,促进司法公信力的不断提升。  一、建立健全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是正确引导司法舆论的迫切需要  “舆论引导正确,利党利国利民;舆论引导错误,误党误国误民。”“舆论安全是国家安全的舆论形态,是国家安全在舆论领域的体现。”因此,法院引导舆论的能力和水平,关系到司法舆论的安全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各级法院应牢牢把握正确司法舆论导向,以法院新闻发言人的制度为平台,以“努力营造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舆论,有利于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舆论,有利于人民法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的舆论,有利于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舆论,有利于人们分清是非、辨别真伪、心情舒畅、奋发向上的舆论。”为要求,着力提高法院对司法舆论的引导能力。  (二)是保障人民群众“四权”的迫切需要  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现,人民法院应通过发言人发布相关信息,从“解渴、解读、解释、解惑”等几方面为人民群众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解渴,即及时提供突发事件的信息全景,在满足受众的知情权中扩大影响力;解读,即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把握本质,在帮助受众读懂新政策新举措中提高影响力;解释,即准确判断新闻事件的社会意义和价值,在权威分析中增强影响力;解惑,即围绕热点话题,搭建交流的平台,呼应民声,明辨是非,在聚合民意中拓展影响力。”法院应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将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及其他工作置于阳光之下,把司法公开的实现程度当作衡量司法民主水平、评价法院工作的重要指标。  (三)是法院主动接受新闻舆论监督的迫切需要  “在国家体制与国家运转中,传媒与司法相当于一币之两面,一车之两轮,一鸟之两翼,共同推动着现代民主法制的进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要求各级法院建立健全 “即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积极主动、及时快捷的发布信息机制,为新闻媒体提供相关资料的机制,规范法院接受新闻媒体对个案的采访报道;法院与媒体的沟通联络机制和调查处理机制。”五项制度,而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2009年11月9日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五条(遵纪守法)中明确规定“维护司法尊严,依法做好案件报道,不干预依法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在法庭判决前不做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可见,法院与新闻媒体的互信、互动、互助具有制度基础,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有助于构建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机制。  二、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设立、运行中存在的困难  (一)认识不到位  在几千年的司法传统中,威不可测始终是最高法则,在这种意识影响下,每个人对法院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看法不一、认识各异:有的认为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把方便留给媒体,把烦恼抛给自己”;有的认为新闻记者是爱挑毛病、爱钻牛角尖的职业群体,万一被记者盯上了,很难说服、很难对付、很难摆脱,因此本着惹不起但躲得起的心态,与记者筑起了隔离带、防火墙;有的法院领导对新闻带动宣传、信息引领舆论的传播规律认知不足,没有把新闻宣传工作切实摆到议事日程,下力气真正抓。总之,思想观念不更新,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难扎根、难成长。  (二)制度不健全  清华大学传播学者史安斌认为:“定位不清、级别不高、授权不大,是现在中国新闻发言人制度最大的问题。”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作为中国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组成部分,同样也存在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虽设立新闻发言人,但至今未出台有关新闻发言人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也未对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定位、组织机构、专业团队、办公条件、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进行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在此情形下,地方各级法院面对如何构建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问题,深感困难重重,既怕越位,又怕错位。  (三)队伍不专业  实践中,高级人民法院以下已设立的新闻发言人一般由院领导或宣传部门领导兼职,法院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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