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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劳动者道德风险背景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分析
简论劳动者道德风险背景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分析 [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除整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一系列原有的劳动法律法规以外,还增加了若干新保护措施,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该规定原意在于基于我国市场信用程度不高的情形下,通过增加用人单位的义务达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也正是由于双倍工资规定上的一些缺陷,使得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产生了让人意想不到的效果,这些效果也偏离了原对于双倍工资的立法本意,产生了一定的负面效应。 [论文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双倍工资 道德风险 用人单位 劳动者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相关规定及性质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该条不仅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与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订立劳动合同,而且规定了用人单位有1个月的期限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原有的劳动合同期限到期以后,用人单位亦应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见,《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与八十二条共同限制了未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限。用人单位不予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用工满一个月以后,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在满一年以后,视为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此时起用人单位无需再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该法第八十二条所称双倍工资已含正常工作的一倍工资,即用人单位在支付了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以后,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仅需支付另外的一倍工资即可,该另外一倍工资又称未签订劳动合同额外一倍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1年诉讼时效限制。 上述的法律法规,可用例子加以说明,如劳动者甲于2009年5月20日入职,2010年6月15日离职,2010年12月8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额外一倍工资。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在2009年6月20日前(不含该日)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自2009年6月20日起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又因劳动者2010年12月8日才向提出仲裁,故2009年12月8日前(含该日)的诉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故用人单位仅需从2009年12月9日起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即可。而从2010年5月20日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状态已满一年,故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综上,在该案件中,用人单位仅需支付2009年12月9日至2010年5月19日的双倍工资即可。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其中一倍工资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所应当获得的工作报酬收入,因而不属于法律责任。而另一倍工资并非劳动者劳动所得,而是因为用人单位未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而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的一倍工资。这种支付带有惩罚性赔偿的性质,这种赔偿并不同于传统的民法赔偿责任,一般而言,赔偿责任的承担需要以损害的后果为要件。 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保护原意 在境外的立法中,一般都允许当事人就劳动合同的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选择,只要求特定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在我国,《劳动合同法》却坚持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其意义在于,就目前市场诚信环境下,为更好地保障劳动者一方的利益而增加用人单位的义务,体现了立法的倾斜保护。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因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他们既不像用人单位一样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也缺乏相当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身利益,因此劳动合同法必须是一部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力量的法律,目的在于“‘把私人的活动导向特定的目的并有利于特定的群体’,也是受‘社会正义’之幻想的激励而做出的种种努力”。 这种倾斜保护,在举证责任方面则体现为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签订的举证责任分配于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除证明是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外,均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原因在于: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法律法规对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并没有任何的惩罚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也使得用人单位不去主动地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导致了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没有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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