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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反恐对国家自卫权的挑战与发展

简论反恐对国家自卫权的挑战与发展  论文摘要 9·11恐怖主义袭击事件发生后,美国等西方国家对阿富汗和伊拉克发动的反恐战争成为国际焦点,特别是布什政府抛出所谓的“预防性先发制人”战略,在反恐道路上推行单边霸权主义的作法在国际社会引起了激烈的讨论,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成为国际法领域应有之义。  论文关键词 反恐 国家自卫权 挑战  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最早出现在20世纪30年代,当时国际联盟通过了《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第一次尝试定义了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恐怖主义是指意图和打算对特定人或群体、普通大众创造一种恐怖状态而针对一个国家实施的犯罪行为。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也有了新的发展,其定义也有了新的变化,新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可以概括为一切违反国际法规定,制造社会恐怖,使用暴力、暴力威胁或者其他破坏性手段实施的具有系统恐怖性或者有组织恐怖性活动,使人类产生公认的生存和信念危机,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应当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国际不法行为。  当前国际恐怖主义已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国际社会公认恐怖主义严重危害世界和平与安全因而都把反恐斗争提到了非常重要的地位,但是应该看到恐怖主义具有长久的渊源和肥沃的土壤,国际社会打击恐怖主义也并不是铁板一块。这些因素导致恐怖主义不会在短期内被消灭,国际社会应该做好长久准备进行反恐斗争。  二、国家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自卫权  国际社会根据恐怖主义形成的原因、政治主张和主要打击对象进行分类,将恐怖组织分为国家恐怖主义组织和非国家恐怖主义组织两类。反恐对国家自卫权的争议焦点是由“国家恐怖主义”和国家自卫权对抗中的的国际法冲突问题。  一个国家能否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进行打击,回答是肯定的,并且国家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进行自卫反击这一行为公认为是属于一个国家的行为。那么国家行使自卫权的基础就成为问题的关键。  学界认为只有当国际恐怖主义属于国家或类似国家的实体所为时,受害国才有自卫的基础。因为国家自卫是一个国家的行为,其行为也必定是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来实施的,至少也是国家参与支持的行为,体现国家意志。换言之,个人行为并不构成国家自卫的基础。根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国家责任条文草案》规定,在一国指示、指挥或控制之下实际上代表该国行事的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为归因于国家。既然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可归因于国家,那么这样的恐怖行为如果是直接武装攻击一个外国国家,如果恐怖主义分子进入一国内进行攻击活动,那么受害国就可以根据这种恐怖活动后果严重性来决定是否行使自卫权。显然,国际社会确认了学界的观点,国家自卫权是基于国家行为的反击,并不能针对自然人和单独个体进行。  国际恐怖主义的攻击是多样的,但是其共性是有组织的团体对一国或多国进行的武装攻击或暴力攻击,并且一般不是连续的、长时间的进攻。但就危害性来看,国际恐怖主义的攻击具有更大的危险性。一方面,恐怖主义攻击本质上就是非道义,当然不受道义上的限制,发动袭击也不会进行通告,对受害国来说很难防范。9·11事件就是典型例子,造成的几千人伤亡,经济损失数千亿,给人民带来的严重的精神恐惧是永久的和难以消除的。笔者认为,对类似9·11袭击事件解释为武装攻击是不违反国际法的,因为国家恐怖主义的袭击行动具有严重的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性,该行为性质上与武装攻击并无明显区分,基于安全考虑允许自卫并不违法,但是要严格按照国际法的规则进行以免滥用国家自卫。另一方面,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缺乏长效机制,很多情况下,国家对恐怖主义基于主观情绪应对打击恐怖主义。例如,美英对阿富汗的军事行动,世界各国大都表示支持,包括联合国安理会也持默许态度。相反,能够认识到这次军事行动已经侵犯了一国主权的国家,大都是阿富汗周边的利益国家,如巴基斯坦、格鲁吉亚、乌兹别克、伊朗、古巴等。  三、反恐对国家自卫权的挑战  虽然国际社会及国际法肯定了国家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自卫权,但前提是建立在恐怖主义可归因于国家的情况下并且受到攻击的国家行使其自卫权时,武力攻击主体与自卫对象是一致的。但是,既然恐怖主义组织的犯罪活动是否可归因于国家是一个尚待证明的事实,而且国家自卫权的实施应具有“及时性”(即应在“受武力攻击之时”实施国家自卫权),那么以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为理由实施国家自卫权,对主权国家进行军事打击就与国际法的要求有些差距了。  前面已经提到美国在反恐中利用“先发制人”理论发动对伊拉克的战争,该行动被国际社会视为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反恐实践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对国家自卫权构成了挑战:  1.国家主权。国际反恐遇到的难题之一是恐怖主义的流动性强所带来的跨境打击问题。实施跨境打击的最大障碍是违反了国家主权不容侵犯这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在美国和巴基斯坦之间经常发生外交“口水战”。国际法上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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