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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反贪侦查视野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简论反贪侦查视野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论文摘要 人民检察院对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较为原则,目前主流观点认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是:“羁押诉讼是例外,非羁押诉讼是常态”。这囿于对不同侦查对象的社会危险性及保障诉讼可能性缺乏研究。本文认为,普通刑事案件宜采用“羁押诉讼是例外,非羁押诉讼是常态”的原则;自侦案件宜采用“非羁押诉讼是例外,羁押诉讼是常态”的原则。  论文关键词 反贪侦查 羁押必要性 羁押诉讼  对于反贪侦查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对其是否继续羁押进行必要性审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作出了肯定规定。这为规范羁押行为提供了法制保障,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法治发展的必然。但规定较为原则,因此,有必要对羁押必要性开展研究。笔者认为,应结合不同类型案件来讨论,普通刑事案件与自侦案件应采用不同原则。  一、刑诉法设定羁押的目的  羁押是一种程序上的措施,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传统刑事诉讼理论认为,羁押的目的主要有四方面:  1.可以保证司法机关依法讯问、追诉、审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其能及时到案。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杀或者逃亡可能的,亦构成羁押理由。  2.有利保全证据,确保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能依法对犯罪行为及事实进行调查、认定,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或毁灭证据。当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有毁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可能的,亦构成羁押理由。  3.保证判决生效后,刑罚可以顺利执行。  4.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防止其继续进行犯罪或实施新的犯罪及其他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同时也可警戒社会上的不法人员,震慑可能出现的不安定分子。  二、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意义  笔者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目标是提高诉讼效率,价值追求是保障权利。其存在的意义为:  1.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体现了人权保障的机能。  2.设置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对轻微刑事案件能够慎重逮捕和起诉,包括量刑轻刑化,更加强调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  3.设置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升司法效率。我国人口基数大,当前亦处于社会转型关键时期,各种犯罪行为在短期内仍将处于高发状态,如果适用较高的羁押率,将使得看守所工作负荷增加,地方财政负担也会因此加重。  三、反贪案件适用“羁押诉讼”原则之理由  刑诉法第七十条规定,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应当综合考虑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以保证诉讼活动正常时行的需要。反贪案件应适用“非羁押诉讼是例外,羁押诉讼是常态”的原则,理由为:  (一)反贪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存在不同  1.案件特点不同。公安机关所侦查的刑事案件,通常都会有具体的被加害对象,有的还会留下较明显的犯罪现场和痕迹,犯罪行为和结果也相对容易易被发现。而反贪部门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一般没有具体的被害人,侵害的是国家和社会利益,大多数情况下没有人愿意出来作证。且反贪侦查的职务犯罪所实施的手段也很隐蔽,知情面一般也很小,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一般不会轻易被暴露。  2.侦查的对象存在差异。检察机关侦查的对象特殊,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的对象不同,主要为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较其他社会阶层人来说,一般都有一定社会地位和权力资源,在侦查人员办案过程中,难免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阻力,这种干扰和阻力和公安机关所办的刑事案件相比,也相对较大。同时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素养和社会经验相对其他社会阶层来说相对丰富,反侦查能力也较侦查普通刑事案件要强。  3.侦查的方法不同。反贪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多数情况下是群众举报,侦查指向一般开始较为明确,可以围绕侦查指向的人来搜集线索,去侦查犯罪事实,即“以人查事”。而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一般犯罪结果已经明确存在,侦查人员所要做的就是查找出具体作案人员,即“以事查人”。  4.案件对证据的要求也不尽同。随着司法证明手段的不断丰富发展,现在已经从人证阶段转化为物证或其他各类科学证据同等重要的阶段。通过以上反贪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不同的分析表明,反贪侦查实践工作中,检察机关运用各种物证的机会相对较少,特别是贿赂犯罪,一般还是要通过询问证人或讯问犯罪嫌疑人来获取相关证据,因此,言词证据在查处此类犯罪时仍占据很大比重。  (二)反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解除羁押后诉讼走向不确定性增加  1.反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被解除羁押后对其实施监管难以到位。对犯罪嫌疑人解除押羁后一般选择两种强制措施,一种是取保候审,一种是实行监视居住,而其执行则由公安机关来实施,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到,各地公安机关在应对大量治安案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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