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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行为的对策探析
简论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行为的对策探析 论文摘要 《劳动合同法》制定之初的目的在于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利益的平衡。自其实施以来,劳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我们也看到了由于劳动法律体系的不健全、追责机制的不完善等使得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多种手段来规避劳动合法的规定,最终导致劳动合同的所追求的目标未能完全实现。我们在探讨劳动者权益保护时便要从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行为入手,通过对规避行为及产生原因的分析寻得更为有效的反规避措施。 论文关键词 劳动合同 规避行为 法律规制 对策探讨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及履行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协调配合适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和均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利益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制定法固有的缺陷,在其产生之初便有滞后于社会发展和对其中某些条款予以规避的可能。今天我们来评论劳动合同法律实施效果,探讨企业对劳动合同法律的规避及相关反规避措施的时候,便要从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出发结合其履行现状逐次予以分析。 从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从这一表述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立法的目的在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同时兼顾企业的利益,营造一种和谐的劳动用工关系和社会关系。纵观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其在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劳动用工期限、竞业禁止义务等方面做出规定,这种规定既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也给企业一定的用工灵活性和主动性,从而实现了两者利益的一种平衡。 但是,劳动合同法从颁布施行至今四年多的时间里,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遵守和履行却仍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很多企业在劳动用工过程中设法规避劳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减少企业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常见的规避行为有以下几种: 首先,通过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来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是企业为实现对劳动的过程的有效组织和实现对劳动的有效管理而制定的各种规定、规则和制度的总和。该种规章制度符合劳动法律的规定便能作为处理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劳动争议的相关依据,但是如果违背法律的规定便会成为一纸空文不具备法律层面的效力。对于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劳动合同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这样一种权利义务的明确划分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劳动力成本。为了转嫁法律所导致的成本增加,一些企业在不违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工时、休息休假及工资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从其没有明确规定的细节下手,通过具体的规则和公司内部实施细则来缩减劳动者休息时间,增加法定劳动时间内的用工量。如限制用餐时间、缩减工间休息时间等等,通过这样一种限制来延长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增加法定工作时间内的劳动产出,从某种程度上降低执行法定工作时间带来的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和企业利润的下降。再如,公司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直接效果是劳动时间减少,那么公司便会通过调整工资计算方式、降低工资标准等手段,并且通过各种名目的任意罚款等克扣工人单位时间内所应取得的工资报酬,最终来实现其企业利润的维持。企业经营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其利益最大化,但是在这追求利益过程中所采取的方式方法及给劳动者带来的利与弊是我们所要考量的,这其中利用法律规定不尽完善和不能详尽罗列的缺点来侵犯劳动者权益行为,是对法律的一种规避,也是对法律所保护利益的一种侵犯。 其次,通过劳务派遣来规避相关责任义务。《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对劳动派遣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证劳动用工的自由和灵活性,同时解决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用工荒等问题。比较两者我可以看到起在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关系等当面都有着区别。在劳动合同关系下,合同的双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劳务派遣关系下,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之间只是一种事实的用工关系,而无劳动合同的约束。从用人单位承担的义务来讲,在劳动合同用工关系下,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劳动合同项下所有义务及国家规定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的各种医疗保险等;而在劳务派遣关系下,用工单位承担的是工资的支付、劳动条件的保障及相关福利的提供。在劳动合同解除方面,劳动合同用工关系下,劳动合同期满之前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且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规定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劳务派遣关系下,用人单位非劳动合同当事人,当劳务派遣期间届满便可与劳动者解除用工关系,不用承担经济补偿等义务。这样的一种区别使得用人单位很多时候会选择接受劳务派遣来解决自己的用工问题,或者将劳动合同关系变相变更为劳务派遣关系,以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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