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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古代离婚制度对我国现行离婚立法的启示

简论古代离婚制度对我国现行离婚立法的启示  论文摘要 在出嫁前“从父”、“从兄”出嫁后“从父”、“从子”的封建社会,妇女权益被肆意践踏而得不到保障,古代妇女被任意休弃的“七出”制度更是当时妇女婚姻权利缺失的真实写照,唯一一个保障古代妇女婚姻权利的“三不去”制度显得弥足珍贵,闪耀着人性主义光芒。“三不去”制度经过时代的变迁内容日臻丰富,其保护弱势权利的理念内涵与我国现行离婚立法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某些理念一脉相承,可以从“仁”“恩”“义”三方面加以涵盖,理念层面的影响对我国现行离婚立法制度中的经济帮助制度和经济补偿制度的完善、离婚后抚养制度引入的必要性产生了一定的启示。  论文关键词 “三不去”制度 “仁” “恩” “义” 离婚救济  一、“三不去”制度概述  我国的休妻也即“出妻”制度,自古已有,最早出现于奴隶社会末期,汉以后由礼入律,自唐代始日益成熟完备。《大戴礼记· 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然而,封建礼制色彩极为浓厚的夫权社会下男子休妻并非随意妄为,弱女子的权利也并非完全得不到保护。七出之外,古代礼法制度还补充规定了三种限制丈夫休妻的法定事由。“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这就是“三不去”制度。  “三不去”制度作为古代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有着极为鲜明的时代特色和浓厚的礼制色彩。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之上,女子在社会生产中的从属地位决定了其在社会基本经济单位——家庭中的从属性,去与留也只能任凭夫家定夺。加之封建伦理道德儒法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男性的地位和权利都有了极大的膨胀,休妻便愈发随意和主动。女性俨然成了牺牲品,时代的也好,礼制的也罢。庆幸的是,伦理道德还是给妻子留了一道生存缝隙,“仁义”仍在最低限度内维护着妻子的权益:有所取无所归时出妻,有悖于“仁”;经持舅姑之丧而后出妻,是为忘恩;娶时贱后富贵而出妻,则属背德,“三不去”制度成为女性维护自己婚姻家庭权益最大的保护伞。  二、“三不去”制度的理念剖析  “三不去”制度作为我国古代限制离婚的原则一直为历朝统治者所沿用,在限制男方肆意休妻和维护女性尊严、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重大作用。“三不去”制度犹如古代以男权主义为中心的黑暗的宗法制度的夜空中一道耀眼的明星,让处于从属地位的女性看到了希望,也让当代的我们感到古代的礼法制度也在某些方面闪耀着人道主义的光辉。  (一)仁  仁,被孔子奉为最高的道德准则,本指人与人之间相亲相爱。所谓的“有所取无所归,不去”,正是“忠恕”、“爱人”的“仁道”精神的体现。无论是礼记中的“有所取”还是何休所说的“有所受” ,其根本意旨所在均指有地方迎娶妻子而现如今妻子如若遭休则无家可回。当从夫居成为婚姻的主要形式时,离婚往往意味着女子即使是身份显赫的贵妇也同样逃不过被逐出夫家的可能,《左传》中多处提到的大归即是指离婚女子回娘家。按照何休注释,此不去的原因在于“不穷穷也”,即不能使无家可归的妻子走到穷途末路。“有所取无所归”而休妻,将无法保障弃妇最起码的生存需要,有违“仁者爱人”的“忠恕”、“仁道”思想,因此“三不去”为“七出”划定边界,防止夫家亡人散的妻子无所归去。  (二)恩  “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丧,已恪尽为妇之道,若再弃之则属“忘恩”。这一保护性制度肯定了媳妇对舅姑也即公婆所尽的孝道以及对家族所做的贡献。而家庭也不能忘记妻子的恩情随意出妻,亦即妻子理应享受履行孝道而带给自己不被休弃的权利。这种尽孝便被赋予更多权利的理念,在我国现行继承法中也可窥见。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的这一条款虽然不是关于离婚制度的规定,但是其中蕴含着的孝道理念却可见一斑。  (三)义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贫贱时娶妻而后富贵即将其休弃则是“背义”。正所谓“贫贱之交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妻子悉心照料家庭上下生活起居,昼夜劳作,换来舅姑满意、后代健康成长、丈夫仕途腾达、家庭由富而贵,却换来一纸冰凉休书,这是负义。正如《小雅·谷风》中所写:“将安将乐,女转弃予。……将安将乐,弃予如遗。”为防止春风得意的夫家借七出之名休妻,故而有“贱取,贵不去,不背德也”。  三、“三不去”制度对我国离婚立法的启示  反观我国现行离婚立法,一方面,有关限制婚姻关系当事人离婚权力行使的规定与“三不去”制度的目的价值可谓一脉相承;另一方面,尽管现行立法在离婚方式、离婚时妇女权益的保护等诸方面都有相关规定,但时下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妇女离婚时权益保护的新需求都向较为单薄的现行离婚立法发起了挑战,“三不去”制度的某些深层理念或许仍然可以为我国完善现行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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