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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司法公开现存障碍与问题调研报告
简论司法公开现存障碍与问题调研报告 论文摘要 司法公开面临诸多障碍,这些障碍有些来自于法院内部、党委、政府等一系列权力部门,是阻碍司法公开发展的内因因素,本文称之为“体制内障碍”。而也有些问题来自于公权力机关之外,如当事人、媒体、公众等,本文称之为“体制外问题”。本文主要阐述司法公开面临的体制内和体制外的障碍,并提出了客服障碍的一些措施。 论文关键词 司法公开 障碍 体制内 体制外 敢于公开司法、善于司法公开,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这是摆在各级法院面前的重要课题。近年来,法院系统为司法公开付出了不懈努力,积累不少实践经验和制度成果,取得了阶段性成绩,也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然而,当前司法公开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甚至在个别方面陷入了理论困境,只有直面这些问题和困境,才能让司法公开走的更远。 一、司法公开面临的体制内障碍分析 对于很多法院来说,在司法公开方面目前还没有发展到“创造条件”的水平,而仍处在“扫除障碍”的阶段。尽管各级法院都在不断地创造条件,做到更加透明开放,但很多基本的要求目前仍未达到,司法公开道路上的障碍仍然很多。 目前而言,法院面临以下来自系统内部的障碍。 (一)思想观念障碍 一些法官甚至是院领导对司法公开仍然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司法公开是在给法院工作添“麻烦”,以为保持不公开的“鸵鸟政策”就能以不变应万变。有学者通过实证调研发现,一审法官只有 79% 的受访者倾向于公开审判,有 16%的一审法官受访者倾向于不公开审判。约1 /4 的刑事法官认为“新闻媒体”对推进审判公开阻力明显,有 1 /3以上的刑事法官对媒体报道影响案件审判表示担忧。 在全面落实司法公开的过程中,最需要解决的是实现个别地方法院观念上的转变。在某些地方,案件公开非常有限,最根本原因在于当地仍然把司法公开当作是某种负担,把公众监督当成是负面因素,进而导致“不敢公开、不会公开”。其实,各地法院应该认识到,司法公开正是对法院依法办案的保护。 (二)环境基础障碍 司法公开在客观上让法院工作全面公众面前,如果法院工作存在瑕疵或者严重问题,势必导致恶性舆情事件。“舆情的本质在于做好实际的情况,也就是说舆情决定于实情。把线下工作做好才是解决舆情最有效的方式。” 这对于法院舆情也是如此,要杜绝或减少对法院不利的舆情事件,就要将司法公正贯穿于法院工作始终,为司法公开提供良性土壤。显然,在这一方面,我们做得并不扎实。 (三)制度理论障碍 制度的缺失和理论的空白给司法公开实践造成了一定的困难。虽然最高院加强了司法公开的制度建设,先后制定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文件并没有囊括司法公开所涉工作的所有内容,同时,在可操作性上有待加强,留下了制度缝隙。如对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的例外情形之一,“当事人明确请求不在互联网公布并有正当理由,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何为“正当理由”,何为“公共利益?语焉不详,需要进一步厘清。 二、司法公开面临的系统外问题分析 系统外部问题最首先体现为某些当事人对司法公开工作的不理解,防范、抵触心理极强,部分当事人听说法院要采取司法公开举措,如庭审直播、公开判决书等,甚至主动向法院撤回起诉或者不来法院应诉,这一方面有待于整个社会对司法公开实现更进一步的共识、认可,另一方面,也有待对媒体报道的更严格规范,让媒体报道对当事人的影响降到最小。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表明,“新闻媒体因报道案件审理情况或者法院其他工作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裁判文书复印件、庭审笔录、庭审录音录像、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等。如有必要,也可以为媒体提供其他可以公开的背景资料和情况说明。”在司法公开的语境下,媒体所能掌握的信息将越来越多,但这也带来诸多具有争议性的报道。由于媒体他律、自律不足,也许已经成了现阶段给司法公开带来负面影响最大的主体。 (一)部分媒体报道大量揭露当事人隐私,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 新闻舆论监督是法治社会监督的重要方面,既包括对国家机关执法的监督,也包括对公民守法的监督,对社会犯罪现象的报道自然是其中重要内容。而对于媒体而言,天生具有使用、揭露涉案人员真实情况的冲动,因为这样可以增加报道可信度、可读性,当案件与涉案人员的特殊身份挂钩时,更能吸引公众眼球。 如2013年11月19日,京城一些媒体报道了海淀区法院审理的“律师性侵女学生”案,“名校博士研究生、曾获‘全国百强律师’称号、今年47岁的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某,在其律所办公室内,强奸了19岁的女大学生徐华(化名)。张某辩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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