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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医疗损害侵权案件实践中相关问题的认定及处理

简论医疗损害侵权案件实践中相关问题的认定及处理  论文摘要 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在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案件中,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系列难以认定的问题,如医疗损害侵权与医疗行为过程中的一般侵权行为如何界定、关于医疗损害侵权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处理、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及医疗过错的认定等,本文就这些问题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相关的解决办法。  论文关键词 医疗损害 侵权 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医疗损害侵权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得到了立法的确认。鉴于立法理由说明的不足及立法条文的简约性问题,医疗损害侵权案件在理论方面及实践层面均存在一些容易混淆及难以认定的问题,本文拟就相关法律问题作一分析和探讨。  一、关于医疗损害侵权责任与其他侵权责任的区分及认定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的规定,医疗损害侵权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其责任的构成,需具备四个条件:(1)法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2)患者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损害结果。该损害结果必须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确定性。(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有过错。  在实践中,患者在求医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情况千差万别,并不是所有的损害都属于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有相当一部分属于一般的侵权责任。对于这个问题的认定关键在于区别诊疗行为与非诊疗行为。诊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运用医学理论和方法维护人体生命健康所必须的行为。包括:诊断、治疗、护理、保健等具体诊疗行为以及相关的管理行为。在这些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害结果才具备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前提。在实践中容易发生的与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相混淆的非诊疗行为,主要包括:(1)因医疗机构的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自残、自杀。(2)因医疗机构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如抱错婴儿。(3)医务人员的故意伤害行为。(4)非法行医。如果属于上述界定为非诊疗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应当适用一般的侵权责任。  二、关于医疗损害侵权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处理  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后,实务界的看法并不一致。观点大致有三:(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要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除《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的三种过错推定情形以外,均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规定适用举证倒置规则;(3)《侵权责任法》第54条明确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原则,并未规定因果关系的问题,因此举证责任应当分配为患者对医疗机构的过错这一要件承担举证责任,而医疗机构应对不存在损害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上述争议的发生,主要是法律规定的不一致所导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定,因医疗行为导致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属于过错责任。根据证据法原理,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应当对加害人存在过错及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不同位阶法律文件效力的适用规则,并且结合医疗损害侵权案件的实际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医疗损害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我们一般应从以下几点加以把握:第一,患者方的初步举证责任。由于损害后果发生在患者身体,所以患者一方应对存在损害后果以及损害后果的程度承担举证责任。审判实践中,患者可以医疗机构的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损害后果。第二,医疗机构方的提供反驳证据的举证责任。考虑到医疗过程中医患双方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程的地位,医疗机构一般掌握着病历等医学材料,在患者一方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就应认定患者举证到位,而由医疗机构承担提供反驳证据的责任。第三,专业机构的鉴定。在医疗损害案件中,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极强,即使医患双方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但是否证明到位及如何认定法官往往无从把握,此时必须通过鉴定解决。因此患者原则上应承担第一次鉴定费用,如患者不申请鉴定,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鉴定方面,存在着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两个方面的鉴定内容,第一个方面的内容是患者方必须要予以申请的,以证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在医疗过错确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可将提出申请的责任分配给医疗机构一方。  三、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及医疗过错的认定  医疗过错的认定在医疗损害侵权案件中是一个核心的问题,也是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的问题。由于缺乏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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