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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合同附随义务探析

简论合同附随义务探析  [论文摘要]在法律领域,绝对的合同自由主义原则已不复存在,传统民法上注重对个人权利的保护逐步被社会权利和社会利益所修正,公法开始介入私法领域。鉴于司法实践的需要,文章意在分析附随义务的涵义的争议及其特征,附随义务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文章的目的是建议加大对债权人债权的完整保护,促使民事责任理论的完善和健全。  [论文关键词]附随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责任  一、合同附随义务的涵义和基本特征  (一)合同附随义务的定义  合同附随义务的理论渊源历史悠久,它是德国著名学者霍恩在探索合同给付义务时首先提出的。德国学者认为:在合同中包含着一组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的义务群,由注意义务、保护义务、协助义务、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义务、通知义务等组成。而这些义务产生于合同的解释过程中。日本学者松阪左一认为:对目的之达成并非不可或缺之给付,为附随义务。  学者王泽鉴先生将附随义务界定为:为履行给付义务或保护当事人人身或财产利益,于契约发展过程中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义务。史尚宽将附随义务定义为:以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于契约法律所定内容以外,尚负有义务。学者张广兴认为:附随义务是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的,但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并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负的义务。费安玲教授认为: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债的关系发展逐渐产生的,主要包括照顾义务、保管义务、协助义务、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义务以及保护义务等,其义务类型的不同主要取决于主给付义务的类型和性质。  (二)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特征  1.从属性  根据债法理论,主给付义务决定合同的类型和效力,附随义务在合同的发展变化中起辅助作用,且最大限度地圆满完成当事人的债权利益。在法律效力方面,一般情况下违反主合同的义务会导致违约责任,也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附随义务,对合同的效力不能产生巨大的影响。就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两者之间的关系而言,不存在给付义务,也就无所谓的附随义务,给付义务是附随义务的前提和基础,附随义务是给付义务的补充和延伸,附随义务有两种功能,一种为辅助功能,另一种是保护功能。  2.不确定性  依照传统的合同法理论,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以法定和约定义务为限,除此以外当事人不负有任何义务,且合同的义务在合同成立时就已经确定了。但是,附随义务并非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其存在具有或然性,并非每个合同都会存在附随义务,并且在合同的发展过程中合同的内容亦是不断变化的。再者,它在合同中表现形式也是不相同的,不同的合同类型存在不同的附随义务类型。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附随义务并非自始至终不能确定,可以由当事人或法官根据个案和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一经确定,附随义务就具体化,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能力。  3.法定性  附随义务衍生于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为合同法的强制性规范,原则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附随义务的适用,但附随义务并非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是间接的法定义务,间接的法定义务是指介于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之间,有它的理论和实践的价值。首先,不管是义务群体系还是附随义务体系都是十分丰富和复杂的,更何况社会生活环境在不断的变化之中,我们很难穷尽附随义务;其次,目前我国对附随义务的研究尚未成熟,尤其对附随义务的定义、适用范围、归责原则以及法律效果等,很难精准认定,更多的是借助原则性的规定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亦造成滥用私法权,综上所述,当事人很难约定和认定。  二、合同附随义务与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一)合同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  给付义务是指当事人所约定或法定的义务,是合同关系内容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合同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  目前,对两者的涵义界定学术界争议比较大。通说为德国的——可以独立诉请求履行义务为从给付义务,不可以独立诉请求履行义务为不独立的附随义务,俗称合同的附随义务。是否为独立的诉请求履行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至今,理论和实务都没有具体的标准,所以说这种分类没有什么实质上的意义,只不过存在实行上的意义而已。  1.救济手段不同。违反从给付义务,非违约方可以行使抗辩权或者通过诉讼手段,请求法院依法强制履行,在违约方不能实际履行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非违约方也可以解除合同,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对违反附随义务的救济手段比较单一,一般为损害赔偿,因此不利于从多方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法源基础不同,从给付义务来源比较广泛,可以基于法定,也可以基于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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