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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商业特许经营权与经营风险
简论商业特许经营权与经营风险 论文摘要 本文通过对特许经营权的内涵、历史演变、现实运用等方面的挖掘,尝试对特许经营权的复杂性以及由此引发的特许经营风险作出分析和提示。文中借鉴了司法实践中的观点和纠纷方法,对现有的一系列风险问题由浅入深地一一点明。 论文关键词 特许经营权 经营风险 法律性质 一、特许经营权的内涵及演变 “特许经营权”对应英语中的Franchise一词,意既“特许”或是“自由”之意,同时,该词在法语里面还有一个意思,即是“不受奴役”。古代帝王在奴隶中赋予某些人以自由地开创自己事业的权利,逐步演变为特许经营权。世界上第一家特许经营组织是美国的一家生产缝纫机的公司。该公司在短短15个月时间内将特许经销店开到美国各地,推广当时还不为人所熟悉的缝纫机,教会顾客使用缝纫机的各种功能,该公司很快占据了美国缝纫机市场。后又经历了以肯德基为代表的第二代特许经营组织。特许人让被特许人销售产品,并授权使用商标等权利,同时还在企业经营、流程方面给予统一技术支持。现如今,特许经营权的身影已遍布世界各个角落、各个行业。纵观上述特许经营权的起源和发展过程,可以看出:特许经营权的内涵极为丰富,可以说到了复杂的程度,与一般权利的内在结构有很大差异,既与有形的产品、外观相联系,有与无形的商标、专利、技术甚至经营理念等因素密切相关。由此,对于特许经营权的界定不一的状况也特显了特许经营权内涵的复杂和多样的特性。如欧盟通过的《关于对特许经营类型协议适用欧盟条约第85条第3款的4087/88号规则》中的规定则强调特许经营权,是许可他人使用与商标、商业名称、店标等统一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示范法》中的规定将特许经营权定义为为获得利益回报而产生的包括专有技术和支持、基本业务模式的营业控制系统。以上两者的定义虽然大体上均由权利、技术等共性,而在权利目的、表达重点方面确不尽相同。另外也有学者研究认为,特许经营权是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的某种权利,在合同约定的方式下使用知识产权或者其他经营资源的权利。笔者认为,从以上两种对特许经营权的解释和说明以及其他学者的研究不难看出,特许经营权是一种集成性高而又有统一指向性的知识产权性质的权利。特许经营权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商标、专利,可以是制作流程、销售体系,还可以是前者的完整结合,在被统一许可授权给被特许人经营过程中体现出特许经营权的使用价值。而从特许经营的普遍研究、应用成果来看,学者更关注对特许经营模式的研究,而不仅是对特许经营权的内涵的发掘。因为特许经营实质上是个概括使用权,包括了商标、专利在内的有形的、无形的权利。因此,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经营模式的有效复制方法和流转方式。 二、特许经营权的法律性质 关于特许经营权的法律性质,现行普遍研究认为特许经营权不是单一权利,而是一种权利集合,但对于这个集合是何种性质,确实产生了较多争议,较为典型的有产权说、经营权说、资格说、特殊知识产权说等。虽然每种学说均有一定理论说服力,但总不能完全将特许经营权解释清楚。也有学者提出,用概括权利集合的外在特征来表达特许经营权。“更为妥帖的方法或许在于对特许经营权的性质作描述性的概括,既归属于无形财产权范畴,但它具有非绝对排他性,权利内容的开放性,权利具有期限性、地域性以及权利转让的依赖性等特征。”笔者认为,既然特许经营权是一种经营模式的权利集合的概括,适当的增加其定义的广度和深度可增强其在经营实践中通用性和灵活性,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对由此衍生出来的矛盾及风险的分析和化解。 从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处理情况看,特许经营纠纷中双方对于诉争合同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范畴也常有不同看法和辩解,如被特许人常以未明确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内容来抗辩特许经营合同的不成立,以此摆脱合同中对经营计划的履行不到位。法院在处理此类意见时通常适当放宽对特许经营权的理解范畴,更倾向于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成立。 三、特许经营权的复杂特性 从目前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层面看,特许经营权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特许经营权是商业经营资格以及经营能力的双重体现,较一般权利内容更加复杂和多样。在特许经营中,被特许人以支付必要费用为代价从而获得特许人的授权。这种授权即表示被特许人有资格开展特许经营,也是有经营能力的提现。这种资格或者能力,是“为了一定的盈利目的,运用有组织的财产进行活动的能力,它不是偶尔的个别进行交易的能力,而是反复不间断的、有计划的进行营业活动的商事能力。”同时,这种准入性条件或者能力需与经营者的经济状况、创收能力、商品质量、市场占有份额等综合因素,这些都对有效组织、控制相应资源进行有序、规模、稳定运营增加了难度和风险。(2)有限的排他性。特许人通过与被特许人达成特许经营合同后,特许人便有权利要求被特许人在限定地域范围内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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