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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国外环境审计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简论国外环境审计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论文摘要 环境审计是一项控制和预防环境污染、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有效管理措施。荷兰、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环境审计制度较为成熟,对我国环境审计法律制度的完善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借鉴作用:加强环境审计立法、扩大环境审计范围、建立和完善环境审计的评价标准、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增强公众环保意识。  论文关键词 环境审计 法律制度 启示  环境审计最早产生于上个世纪7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内部。当时,一些企业为降低资源和环境方面的风险,自发地制定了一些环境审计计划,虽然当时环境审计的应用范围比较狭窄且未形成统一的方法,但正是从这一时期起,环境审计作为一种新的审计门类在实践中迅速发展起来,并且在国际社会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应用,尤其是荷兰、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环境审计法律制度,发展的比较成熟,值得我国借鉴。  一、环境审计法律制度概念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全面进步,审计职能逐渐的扩大,作用范围也较之广泛起来,环境审计是在传统审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对传统审计进行的“绿化”,它将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纳入其审计范围,并且与其他审计业务相互融合、共同发展,它既注重事前预防,也强调事后监督,保障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关于环境审计的概念,笔者认为它是一项独立的环境监督活动,是从环境角度,运用一定的审计技术与方法,由国家政府审计机关、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等审计组织,依据相应的法规和标准,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经济活动产生的环境问题进行的鉴证和评估,并使之达到管理有效、控制得当并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审计活动。  环境审计法律制度,是为了使环境审计工作法制化,对各级政府、企业的环保部门进行的环境保护规划、检测、管理和协调等环境管理活动进行系统审核、提出审计报告,从而作出客观公正评价的制度。其目标是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落实环保措施,并评价环保措施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二、国外发达国家环境审计法律制度概况  (一)荷兰的环境审计法律制度  荷兰政府自20世纪60年代起,开始采取一系列重要措施来保护环境,到了70年代继续推进,80年代后期则颁布实施《环境管理法》,建立环境审计制度来开展自主环境审计。  荷兰的环境审计由国家审计法院进行,环境审计的内容包括关于政策执行方面的合规审计和绩效审计,政府环境审计与社会组织自主环境审计有机结合、部门之间有明确的分工并协调配合,并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审计建议。除审计院外,荷兰还有其他开展环境审计的机构,包括环境监察局和负责环境政策执行的中介机构。此外,还有越来越多的机构负责向私营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这些机构遵循国家的环境政策。  荷兰的环境审计法律制度立法体系相对合理、法律法规实际适用效果比较明显、政府环境审计与社会组织自主环境审计有机结合、部门之间有明确的分工并协调配合,更重要的是扩大了传统环境审计法律制度的内容并且加强了欧盟范围内的区域合作。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全球化,荷兰环境审计法律制度也开始强调政府环境审计向社会组织自主环境审计转变,进行跨部门多领域的联合环境审计法律制度,从而向国际合作环境审计法律制度转变。  (二)美国的环境审计法律制度  美国于20世纪60年代开始实施环境审计。美国审计总署(GAO)和美国环境保护局(EPA)是美国环境审计实施的主体部门,GAO制定颁布的《国家审计准则》,对环境审计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参考标准,属于宏观政策方面的制定者;EPA则侧重于环境保护方面,在环境审计及监督上制订具体的操作指南。1999年EPA颁布实施的《黄皮书—联邦市政环境执行指南》及环境审计草案,成为环境审计人员实施环境审计的基本前提和有力保障。  联邦政府制定的《国家标准》是美国环境审计的依据,其详尽地阐述了环境审计计划、实施以及报告形式等环境审计的步骤、要素等,美国无论哪个层面进行审计都要严格的遵照执行。美国的环境审计理论研究比较丰富,有着详细的环境审计素材。美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比较成熟,再加上发达的教育、健全的法制环境、强烈的环保意识和专门进行绩效审计的复合型审计人才,使得环境审计在美国发展的比较顺利。  (三)加拿大的环境审计法律制度  加拿大的环境审计工作开展得较早,多年来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环境法律制度,它规定每年都要将其环境年度报告提交政府环保部门进行审计审查,审计的范围也比较广泛,除传统的财务审计、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过程中对环境问题关注之外,政府环境审计政策的落实情况、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污染场所审计、有害物质及特殊废弃物审计等都属于环境审计的范畴。加拿大形成了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相互支持配合的“三位一体”的环境审计主体,环境监管主要是联邦审计长公署和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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