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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国有资产法律问题探析

简论国有资产法律问题探析  论文摘要:国有资产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对国有资产有关法律的研究目前以企业国有资产法为主线。本文试从理论上对国有资产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其中重点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剖析,以期对国有资产法律问题获得初步的认识。  论文关键词:国有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法 相关法律  国有资产是我国的经济命脉,在我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关于国有资产的法律问题在我国已经研究多年,许多学者已提出若干不同的观点。本文主要以通说为主,并结合《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资产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国有资产的含义及分类  经济学上认为国有资产即国有财产,指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的总称。具体有:(1)根据法律规定取得的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2)根据国家公权力而取得的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3)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4)赠与的属于国家的财产。  法律上的定义为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并能充分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财产。在法律层面上,国有资产事实上是物权的一种。其具备物权的特征,如典型的排他性、独占性、追及性。虽然国有资产实质上属于物权,但物权法没有明文规定,实务中还是把国有资产作为物权来处理。  根据近年来国有资产的存在状态,我们通常把国有资产分为以下几种:  1.根据国有资产不同用途分类,分为盈利性和非营利性国有资产。  2.根据国有资产按是否直接由国家投资,分为国家直接投资形成的盈利性国有资产、国家间接投资形成的盈利性国有资产。  3.按所处地域不同,分为境内国有资产、境外国有资产。  二、国有资产在法律上的范围  在法律上,国有资产的范围十分广泛。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国有资产有以下内容:(1)国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2)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的财产;(3)全民所有制企业;(4)国家所有的公共设施、文物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3)军事部队,如军事设施、设备等;(6)国家在国外的所有财产;(7)集体或个人所有的以外的财产。  三、国有资产立法的必要性  我国改革开放前是典型的计划经济时代,所有资产均归国家所有。国有企业虽然是国有资产,但管理者还是国家,其它诸如集体企业、组织,包括个人在内均不享有资产所有权。国家管理国有资产的优点是实行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绝对控制,这样能有效地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国家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实行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强调资本的运作要符合价值规律,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资源要实现市场自主配置,政府可以宏观调控而不是过多甚至全部调控。政府要和国有企业在功能上实现分离,企业自主经营,政府不干预,但国有资产的性质不发生任何改变。而国有企业的改革任重道远,尤其是产权不明晰一直困扰国有企业前行,到底归国家所有还是企业所有,需要明确。产权不明晰直接导致企业经营积极性不够,工作效率不高,加上历史造成的沉重包袱,最终导致效益较差,甚至停产关停。这样不仅不利于企业间的竞争,而且还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要加强立法工作。我们经过多年的努力先后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还有《物权法》。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对国有资产作了界定,并且对国有资产的运作、保护和救济都有涉及,并辅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体现了国有资产的立法进程在不断加快和完善。但不足是所调整的内容不是特别详细,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有些内容可操作性不强,理论性更多。还要注意的是,如何解决和协调国有资产法律与相关的民事法律、经济法律、商事法律等部门法的关系问题。国有资产立法严格来说,属于经济立法范畴,但国有资产法规的内容和调整对象和民法、商法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因此,国有资产立法不能脱离民法和商法而独立存在,国有资产立法要符合民法和商法的相关要求。  四、《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与国有资产立法  2007年《物权法》通过之后,关于制定《国有资产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原因是物权法规定了国有资产的性质,但是还没有细化,需要专门的国有资产立法对物权法的规定进一步的说明。物权法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同时确定了国家的财产不能由个人所有,并明确了国有财产的范围和行使主体,又规定了国有资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可见,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内容散见于《物权法》中,但《物权法》并没有系统的阐明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内容。因此,确实迫切需要一部国有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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