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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国际银行的监管责任及合作方式

简论国际银行的监管责任及合作方式  论文摘要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以及金融自由快速的发展,金融业分业经营已经开始松动,伴随混业经营的大趋势,银行业开始涉足保险、证券领域,如何构建健全的银行监管制度,完善银行行业的监管,已成为金融界普遍关注问题。跨国银行之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系列问题,制约了国际间的监管合作,已经无法满足跨国银行有效监管的诸多要求。因而有效地补充监管的合作主体,调整监管的合作方式,重新划分主体间的权利义务途径,同时完善新型监管模式的制度构建,从而确保跨国银行的全面的有效监管。  论文关键词 跨国银行 国际监管 巴塞尔国际银行监管  一、东道国监管责任  东道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实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从东道国的角度来看,所有的跨国银行均为外资银行。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内容除了应体现监管政策与原则外,还应引导其依规定而经营,以便实现引进外资,并达到维护本国金融业的稳固与健康发展的目的。  (一)市场准入监管  监管当局机构已经意识到,预防监管具有重要意义,增加了跨国银行的市场准入方面的一些条件。虽然国际银行市场准入的各国条件差异较大,但对银行经营实力、审慎管理行为和融资水平等方面的重视是相同的。当前市场准入的条件限制已超出对单一机构的要求,要求外国银行监管当局应遵循符合国际惯例的监管标准同时具备相应的监管能力,否则将严格控制或禁止该国银行进入本国市场,因而母国是否具有完善的监管成为外国银行市场准入的重要前提。  (二)业务经营监管  业务经营监管是通过审慎监管来控制外资银行的业务风险,其次通过保护性监管来预防可能出现的经营危机,保护本国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再者通过限制性监管措施来限制跨国银行在本国市场的份额,保护本国银行业的发展。  二、母国监管职责  世界各国在监管跨国银行的同时,还负责监督本国银行之海外分支机构。因而母国监管其一保障了本国银行的的稳健运营,防止国际金融风波;其二也为本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在国际上的竞争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一)设立监管  银行于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对东道国的影响很明显,但本国银行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对母国也有一定影响,其必然导致母国资本的流出,若海外分支机构的经营失败必然殃及母国,影响母国经济,笔者认为对待银行设立海外分支机构,应经过母国的严格审批程序。如最低资本要求、从事国际业务的资格与经验、是否适合本国经济发展需要等等。  (二)业务经营的监管  母国没有直接监管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业务经营的权利,必须通过监管总行,从而间接对海外分支监管。通过总行定期检查海外分支机构的财务报告也业务报表,控制海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一般各国考虑到东道国对其均有不同程度的限制,因而母国的监管较为宽松。  三、国际合作方式  (一)建立跨国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组织  根据1974年9月于瑞士巴塞尔召开的发达国家中央银行行长代表会议的精神,于1975年2月设立了第一个国际性常设银行监管机构,即“国际银行业监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等12国的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机构的代表组成。该机构旨在各国不同的法律框架之间建立协调,其颁布的文件虽不具备正式的法律效力,但受到各国普遍的关注,同时该委员会的活动不局限于成员国之间,鼓励更多的国家与组织参与国际银行监管的合作。目前,该委员会是各国中央银行在监管跨国银行方面最重要的国际合作组织,标志着跨国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的开端。  在此前后也组建了其他的国际银行及金融监管的组织。如欧共体(欧盟)1972年成立的金融监管者组织联络机构,1980年成立的离岸银行监管者机构。 除了上述专门性的跨国银行监管机构之外,其他一些国际性组织与金融机构也在积极探索跨国银行的监管合作。  (二)建立地区性或双边协调机制  国家间双边协调的机制,是有效合作监管跨国银行的途径之一。常用方式有以下两种:其一双方通过签订备忘录,约定在监管实施中,互相提供便利,加强监管中的合作;其二是双方签订协定,约定金融信息的共享,确保跨国银行的监管具有良好的信息。  (三)加强国际贸易体系内部的合作  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附件明确规定了市场准入,国民待遇,透明度,保护性原则,最惠国待遇,争议解决等一系列方面,促进了跨国银行监管之间的合作,但由于上述文件并非有关“跨国银行监管”的专门性协议,在内容上并没有直接规定相关的跨国银行监管,只是为了合作在某种程度上提供了相关的便利与保证,实际操作性较差。  四、巴塞尔监管模式分析  巴塞尔国际银行监管合作模式是母国并表监管下的联合责任。换言之,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责任应从两方面理解,母国监管机构对银行集团整体经营安全和稳健性的责任和东道国监管机构对其境内的该银行集团的分支机构的监管责任。经近十年的考验,该模式历经多次修改与完善,但仍有缺陷存在。  (一)巴塞尔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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