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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城管执法与小贩的冲突对我国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启示
简论城管执法与小贩的冲突对我国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启示
论文摘要 城管与小贩的街头冲突,可以说是中国社会生活中极不和谐的典型场景之一,它所引发的社会舆论几乎一边倒的指责城管部门的“野蛮执法”。虽然这样的指责是否公平值得商榷,但导致冲突的原因之一——城管部门由于权力过于集中,执法上存在一定的主管随意性,却是不争的事实。在城管与小贩的冲突中,小贩的暴力抗法也是常见的现象之一。我国现在正在进行和谐社会的建设,如何才能妥善的解决城管和小贩的冲突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所热切关注和探讨的问题。本文将从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角度对城管暴力执法和小贩暴力抗法的原因进行分析,并结合当前中国的实际提出相应的观点和看法。 论文关键词 暴力执法 暴力抗法 立法 行政程序公开 弱势群体 一、近年来城管与小贩冲突的典型事例 近年来。城管与小贩的街头冲突,可以说是中国社会生活中极不和谐的典型场景之一,它所引发的社会舆论几乎一边倒的指责城管部门的“野蛮执法”。典型事件之一是2010年昆明城管小贩冲突事件,当时昆明市五华区城管部门在执法中与违法占道经营者发生纠纷,引发群众围观并发生冲突,导致10多人受伤,多辆汽车损坏。现场部分围观人员不听从民警劝解,并袭击围攻城管队员、派出所民警及车辆,掀翻城管部门9辆汽车,其中3辆汽车被人点燃,因扑救及时,未酿成重大损失;4辆先期增援警车车窗被砸坏,1辆警车被掀翻。期间,有9名城管工作人员受伤,4名公安民警被砸伤。典型事件之二是兰州城管暴力执法,被群众殴打至当众下跪求饶!2009年06月7日下午三点左右,兰州市小西湖义务商场附近,兰州城管数十人统一着装统一行动,对附近摆卖水果小吃的小摊贩进行粗暴地驱赶抢砸,一些逃避不及的小贩为保护三轮车和水果不被抢走被城管粗暴殴打。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城管作为维护城市形象的重要机构,在执法过程中经常和小贩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发生冲突。由于种种原因,使得这种冲突不断的加剧使其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城管与小贩发生冲突的原因及危害分析 (一)城管和小贩发生冲突的原因 何为城管,城管是城市管理的简称。在我国当前的法制体制下,城市管理机关主要是指为避免从前多头执法造成的重复执法而产生的综合执法机关。其权力来源主要是源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我国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有公安机关行使。”这条规定也成为城管综合执法的法律依据。由上可知,城管的执法是行政执法,本身即具有相当大的难度,之所以产生在执法过程与商贩的激烈的冲突,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原因: 1.城管赖以执法的依据不能让小贩完全信服。由于我国长期的封建传统,立法行为仍然缺少民主,注重保护公权力,忽视私权利的诉求,因此产生的法律容易对小商小贩的权利得保护不足,不能让小贩们心甘情愿的接受。另外,我国长期注重实体法的立法,对程序法的立法稍显滞后。然而根据现在法制理念和实践,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程序法的落后,使行政相对人丧失了程序法治这一保护其利益的重要工具,陷于不利的地位。 2.城管执法过程中过分强调公权力,忽视合理诉求的倾向。由于受中国传统“官本位”的思想的影响,城管在执法的过程中容易将小贩看成被管理或者被治理的对象,而很少有公务员应具有的服务意识。这样的执法方式也直接导致小贩们把城管队员看成“官老爷”,对城管队员充满了仇恨,和城管队员玩起了“游击战术”和“躲猫猫”,影响执法效果。 3.城管城管执法部门法律地位不明确。城管作为现在普遍存在的行政部门,其成立的合法性就遭到了广泛质疑,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成为其设立的依据。国家至今并未制订一部《城管法》之类的法律法规,因此全国各地的城管都处于各自为政而又自行其是的“自由执法状态”,对于城管队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城管队员在执法过程中缺乏明确的相应依据。 4.城管执法中存在严重的暴力执法现象。近年来,城管暴力执法现象十分严重。由于部分城管缺乏系统的法制化教育,甚至是来源于雇佣的社会闲杂人员或相关领导的“关系户”,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淡薄,权力意识浓重,因此导致其执法时粗暴,动辄用暴力解决问题。根据调查研究,我国城管执法暴力倾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是执法前提的非法性。暴力执法是以城管的名义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管理,其行为违背法律规定或者法定程序。第二是目的的非法性。行政相对人往往没有实施违法行为而遭到执法人员的暴力攻击,执法人员管理与处罚常基于其他非法目的。第三是执法手段的残虐性。四是外表具有迷惑性。由于“暴力执法倾向”一般出现在执法过程中,所以外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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