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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基层民行检察如何化解社会矛盾

简论基层民行检察如何化解社会矛盾  论文摘要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民事行政诉讼引发的社会矛盾日渐增多,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化解社会矛盾是民行检察的重点工作,而目前基层民行检察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并不如意,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论文关键词 民事行政诉讼 基层民行检察 化解社会矛盾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由民事行政诉讼引发的社会矛盾不断增加,如果矛盾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可能会使矛盾激化,从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党中央及时提出了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民行检察负有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职责,民行检察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一、民事行政诉讼引发社会矛盾起因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多,从受理的情况分析,民事行政诉讼引发社会矛盾的起因,可以从以下二方面分析:  (一)当事人方面  一些当事人法律意识差,缺乏诉讼常识,在诉讼过程中,不懂得如何起诉、应诉,消极等待判决结果。当判决对其不利时,不是认真分析败诉的原因,而是抓住诉讼过程中的某些瑕疵细节,四处宣扬判决不公,无理取闹,甚至采取恶言辱骂、静坐示威、堵塞交通等一些过激行为,有些当事人甚至以有关部门不作为为由,另提起行政诉讼,滥用司法资源,制造不稳定因素,严重影响社会秩序。  (二)职能部门方面  一些职能部门对矛盾的化解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怕惹事上身,不是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而是互相推诿、推卸责任,导致矛盾不断加深、激化。  二、目前基层民行检察化解社会矛盾现状  化解社会矛盾是民行检察的一项重点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民行检察部门开展工作过程其实就是化解社会矛盾过程。当前,由民事行政诉讼引发的社会矛盾不断增加,尽管基层民行检察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但不可否认基层民行检察在化解社会矛盾过程中仍存在不少困难。  (一)立法不完善  由于立法上的原因,民行检察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并不如意:(1)监督范围受限制。虽然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但民行检察监督是事后监督,这种事后监督的工作方式,使得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不能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在监督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2)监督缺乏保障。虽然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监督措施对法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但如果在法院不予采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也无可奈何。  (二)案源不足  案源不足一定程度影响了民行检察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目前,虽然不服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但真正到检察机关申诉的案件却不多,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不了解检察机关职能。多数当事人不了解民行检察工作职能,不知道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还可以到检察机关申诉。(2)抗诉时间长。由于只有上级检察机关才有抗诉权,从当事人到检察机关申诉,到抗诉后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要经历一段漫长的等待过程,耗费当事人不少的时间和精力。(3)再审改判率不高。虽然抗诉后,法院要启动再审程序,但法院出于自身形象考虑,改判率往往不高。另外,一些律师怕与法官的关系闹僵,不敢代理申诉案件,也是造成案源不足的原因之一。  (三)当事人不配合  民行检察部门能否顺利开展工作,与当事人的配合有很大关系。一些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总抱着一股怨气,希望检察机关能帮他们讨回公道,解决问题,当检察机关没有满足他们要求时,他们会情绪激动,四处喊冤,反告检察机关不依法办事,弄虚作假,甚至采取过激行动。  三、基层民行检察化解社会矛盾的对策  民行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重要的对外窗口部门,与基层广大人民群众联系密切,民行检察部门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面对存在的困难,民行检察部门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完善立法  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影响了民行检察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效果,因此必须完善以下立法:(1)明确民行检察监督的范围。由于立法上的不明确,检察机关与法院对监督的范围理解不一,检察机关认为是全面监督,贯穿诉讼的全过程,包括执行、调解、诉讼保全等,而法院认为是有限监督并不包括上述行为。(2)完善抗诉制度。应使基层民行检察机关也有抗诉权,避免现有的抗诉周期长,效率低,耗费当事人大量的时间、精力。(3)完善监督保障权。对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要有一定保障措施,能够使监督措施得到落实,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开拓案源  充足的案源能使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1)加强宣传。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宣传民行检察工作职能,让人民群众知道在遭遇司法不公时可以找检察机关申诉,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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