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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处理公安涉法涉诉信访积案的对策研究
简论处理公安涉法涉诉信访积案的对策研究 论文摘要 公安涉法涉诉积案具有产生成因复杂、信访人成分复杂、且与社会其他信访问题相互交织叠加发酵等特点,积案的产生既是因为上访人自身认识的局限性,也有信访部门自身的客观原因。处理公安涉法涉诉信访积案必须强化信访案件源头控制,坚决打击非访行为,各级政法机关需要协调配合,加强执法主体培训,形成基层大接访格局,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论文关键词 公安机关 涉法涉诉信访 信访积案 一、涉法涉诉信访的概念界定及实践现状 (一)涉法涉诉信访的概念解释 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在信访机关的内部文件中,“信访”一词就被广泛使用。2005年修订的《信访条例》明确阐述了信访的概念:“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这属于狭义上的信访,即行政信访。本文所谈信访,若无特别申明,指的也是狭义上的“信访”。 涉法涉诉信访也属于信访的范畴,是信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指涉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及其近亲属,对司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审理过程中以及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的处理意见或结果不满,从而向同级或上级相应机关反映问题,要求重新处理的信访案件。 因此,就概念的层次和位阶而论,信访为第一位阶,涉法涉诉信访仅是整个信访制度中的一部分。 (二)公安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现状 公安涉法涉诉案件缺乏重视,解决方式单一,多数在信访人的“逼迫”下做出物质补偿了事,缺乏合适的解决方案。一方面,公安机关职能繁重,承担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管理户口等重要任务,尤其是基层公安机关,经常面临着警力不足的窘境,容易在繁杂的任务中忽视做好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另一方面,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完善,难以做到依法信访,逐级信访,尤其是对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信访人信“访”不信“法”,认为只有上级部门才能达成自己的诉求愿望,拒绝逐层上访,直接到省级信访部门甚至是进京上访。各级领导部门对于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历来重视,但是现在信访案件的处理讲求“属地原则”,最后还是会回到当地基层信访部门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往往迫于行政内部考核压力,直接进行物质补偿。 二、公安涉法涉诉信访积案的成因分析 (一)上访人员文化水平偏低,非访行为多 大多数上访人信访是因为事情没有得到处理,或者已经处理,但没有达到上访人的愿望和要求,上访人心中不满,于是希望能通过一个简单有效的途径去争取更多的利益。然而,普通群众并不具有专业的法律、行政知识,在平日的法律知识宣传教育过程中,大多数群众也并不重视,于是在争取自身权益的时候,民众往往对相关法律途径茫然一无所知。受中国传统观念“青天意识”的影响,他们往往通过信访甚至直接越级到上级部门上访的方式解决问题。 对于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上访人到公安机关寻求解决途径,然而,涉法涉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很容易超出公安机关的管辖权限,造成不予解决的结果,进而让上访人员更加不信任信访基层部门,刺激他们采取偏激的非访方式达成愿望的欲望。比如2013年江苏省一起影响很大信访案件,江苏泗洪7访民因征地拆迁问题在报社门前集体喝农药,7人均以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相关部门负责人遭受行政处罚,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信访反应问题日趋复杂,解决难度大 涉法涉诉信访的产生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矛盾冲突的综合反应,是我国改革发展阶段的必然产物。根据某直辖市公安局信访处处长的调研结果显示,2014年1月至2014年11月,该直辖市共有312起信访积案,要求查处的案件171起,占总数的55%;申诉类的35起,占总数11%;控告类24起,占总数8%;公安机关已有明确结论的案件26.5起,仅仅占总数8%,各单位进展极不平衡。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信访积案解决率较低,类型繁多,涉及范围较大。 一方面,新时期信访案件比较复杂,往往涉及民政、公安、司法、农服、计生、社保、财政等多家单位,如某市某集团300多名企业老复员军人要求解决生活医疗困难补助金问题多次上访,该诉求涉及民政局、信访局、国安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没有统筹指挥,群众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最终发展成信访积案。 另一方面,虽然公安机关的破案率在逐步上升,但尚未做到每案必破,于是受害人会寄希望于通过信访施加压力,容易造成“案上加案”的僵局,解决难度相当大。 (三)信访部门解决问题不及时,激化矛盾 其一,某些地方公安机关信访接待处程序不规范,甚至存在徇私枉法,处理不公的现象。执法人员个人素质参差不齐,对于群众的疑难困惑,“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极大地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激化了上访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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