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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多个申请人参与分配规定的理解

简论多个申请人参与分配规定的理解  论文摘要 本文在当前“执行难”的大背景下,解析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以期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奠定坚实基础,促使法院强制执行工作健康发展。  论文关键词 执行程序 多个申请人 参与分配  一、从法院“执行难”看“参与分配”制度的必要性  依法清偿债务是各种商品交易得以正常进行的基础。在债务不能自动清偿的情况下,就需通过法院的判决乃至强制执行进行清偿。然而现实生活存在诸多的原因,影响着执行前进的脚步。  (一)经济影响  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经济生活中的深层次矛盾必然反映到执行工作中来。不少企业,由于经济效益差导致亏损严重、偿付能力差甚至破产,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势必激化矛盾,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观念滑坡  经济的高速发展与精神文明建设循序渐进的推进不相适应,法治建设水平不是很高,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靠诚实信用经营企业的价值观念,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治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认为逃债有利、废债发财、赖债不会坐牢,有的甚至目无法纪,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这是执行难的根本原因。  (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  有的地方和部门从狭隘利益出发,极力控制资金“外流”,尤其针对多个债权人申请分配,给法院执行设置障碍;有的公然动用警力抗拒执行,甚至将执行人员依法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当作“抢劫”案件处理,或者重复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财产,划拨法院冻结的款项。  (四)法院自身问题  执行机构和队伍建设起步较晚,无论从力量还是素质方面来看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有的执法人员方法简单粗暴,不善于做群众工作;有的法律素质低,经验不足,不能积极探索新的执行途径和方法;有的政治素质差,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品质,漠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案件推脱,不负责任;极个别的还违法违纪,与被执行人串通一气,从内部摧毁执行工作的根基。  二、参与分配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的情况,就是强制执行法学上所说的执行竞合,参与分配制度是处理该问题的具体方式。我国执行程序中有关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299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9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26条。其中《若干规定》第90-95条是目前各级法院执行程序中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若干规定》第90条的规定,参与分配是指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根据但未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法院因执行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在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完毕前,申请对被执行人财产参与分配的一种制度。从概念可看出,其适用需满足以下条件:  1.债务人必须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中,只有当被执行人是公民或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时,才能适用“参与分配”。如果被执行人是法人则不能适用“参与分配”。  2.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指的是除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外,债务人再无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即除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外,债务人(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但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3.“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有判决书、调解书等执行依据。即只有经法院审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才能有资格申请。虽有债权但未经法院审判确认,债权人未取得判决书或调解书等执行依据,则不能“参与分配”。  4.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是金钱给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的义务须是金钱给付义务,除此之外,任何给付都不能适用“参与分配”。  5.法院已经采取执行措施。即要启动“参与分配”程序执行案件,法院必须已经实施查封、冻结、扣押等执行措施,他债权人才能提出“参与分配”请求,如果执行机构还未采取执行措施,他债权人可申请启动执行程序,而不是请求“参与分配”。  6.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至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完毕前提出。  三、参与分配的主持法院  实践中,如多个债权人都在同一法院申请执行理所当然由该法院主持。但往往存在多个债权人分别在不同法院取得裁判文书,此时该由哪个法院主持。《若干规定》第91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果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根据这一规定,参与分配的主持法院应是最先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法院。后采取执行措施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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