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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大学生兼职中的法律关系及其权益保障
简论大学生兼职中的法律关系及其权益保障 论文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就业的压力越来越大,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不能回避的社会问题。为了增强自身的实践能力,很多大学生利用节假日时间开始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大学生的校外兼职能够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基础上,丰富学生的社会经验和实践操作能力。但是实习生、学生兼职在法律是否具有《劳动合同法》上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目前为止还存在争议,如何把大学生兼职行为纳入《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范畴是保护大学生权益的一个焦点问题。本文主要分析了大学生兼职的现状,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关系,并提出对大学生权益保护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 兼职大学生 法律关系 非全日制用工 权益保障 随着就业压力的逐渐加大,社会中出现大学生兼职的现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社会活动的体验。通过兼职不但可以获得社会检验,而且可以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起到改善生活减轻家庭负担的作用。大学生兼职现象的普遍也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契机,大学生是一种廉价的劳动力,企业的用功成本非常低,在用工的过程中对大学生的保护也不够。大学生是“劳动者”中的特殊一员,劳动报酬低、工作任务中、劳动权益保护机制不健全、企业对于大学生的保护措施不充分、劳动权益的维护机制缺失,所有的这些都必须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一、大学生兼职的基本问题分析 (一)大学生兼职的现状分析 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但是关于大学生兼职的法律法规非常少,《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劳动法》几乎都没有涉及大学生兼职的问题。大学生在兼职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缺乏现有法律的保护,大学生兼职的问题不能纳入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范畴当中,在出现大学生在兼职的过程中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下,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的雇佣关系来调整,对大学生的权益保护不够。大学生兼职现象的日益普遍和当前的法律法规不能形成对大学生有效的保护之间存在很大的矛盾。如果大学生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享有一系列的权益的话,大学生的工作环境、最低工资保障是很难得到保障的。 (二)大学生兼职权益受损的原因 大学生在兼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权益受损的状况,很少有学生会寻求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甚至有些学生根本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固然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是造成维权不利的原因,但是不可回避现阶段的法律规定不完备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 1.关于大学生兼职问题的法律法规数量很少 我国对于大学生兼职问题的保护的法律只有少数几部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我国的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比较原则,缺乏现实的操作性。《劳动合同法》是关于劳动保护的主要法律,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缺少对大学生兼职状态下劳动者地位的承认。依据民事法律的基本原理,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只要具有劳动能力都可以成为劳动者,年满16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的情形下,也可以成为劳动者。大学生的年龄基本上都满足18周岁的条件,因此,在劳动合同领域承认大学生的劳动者主体地位是不违背基本法理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备造成了大学生权益保护的不充分。虽然《劳动合同法》当中有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但是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保护标准明显低于正常劳动合同的保护标准,况且非全日制用工是否适用于大学生兼职还是一个不确定的问题,大学生兼职的时间一般比较短,学生的流动性比较强,一旦出现问题很难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大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不强 大学生的社会兼职活动往往都是自发的,缺乏明确的组织性,很少有学生能够系统全面的掌握劳动法律知识,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不能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即使掌握劳动法律知识的学生,在兼职的过程中往往不会签订完备的劳动合同,很难取得用功的证明,在发生纠纷时维权的成本比较大、周期比较长,这些都造成了对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出现问题保护的不周全。 二、大学生兼职过程中的法律关系的分析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是形成的权利以及义务的关系。建立对于兼职大学生权益保护的关键就是明确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前对于大学生兼职的问题一般认定为劳务关系,适用《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的调整。但是劳务合同对于大学生的保护明显偏低,劳动合同有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完整内容,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方方面面,劳动合同的签订对于大学生的保护是比较周全的。承认大学生兼职过程中的劳动主体地位是不为法《宪法》以及基本法理的。 (一)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劳动主体地位资格分析 确立大学生和用人单位能够否构成劳动合同的关键是大学生能否取得劳动主体的资格,如果大学生能够具有劳动主体的资格,那么毫无疑问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可以构成劳动合同的法律关系。《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法》对于劳动主体的地位定义的比较模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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