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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婚内析产挽救了婚姻

简论婚内析产挽救了婚姻  论文摘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了出现重大事由经法院判决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内析产。该规定突破了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离婚时才能分割的传统模式,既保护了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又挽救了婚姻。我国关于婚内析产的规定与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非常夫妻财产制较类似,但条文较简单,体系不完备,有需要完善之处。  论文关键词 婚内析产 婚姻 非常夫妻财产制  近日,《人民法院报》报导了这样一则案例:丈夫徐某中500万彩票瞒着妻子独自挥霍,待妻子陈某发现时,徐某账户内的钱只剩下180余万元,妻子伤心欲离婚。妻子认为,丈夫彩票中奖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应当和自己分享彩票收益,但是他却隐瞒事实,这种行为严重伤害到夫妻感情,故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将现存的180余万元奖金均判归自己所有。而此时的丈夫徐某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自己只是一时糊涂,并没有真正想要转移、隐藏这笔钱,钱主要花在了请朋友吃饭、喝酒、唱歌、消费和外借了,夫妻之间感情基础仍在,不同意离婚。受理该案件的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不准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妥善解决了夫妻家庭矛盾,挽救了岌岌可危的婚姻。此案法官依据的法条主要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以上做法在理论上简称为婚内析产或婚内共同财产分割,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的基本原则的重大突破。  一、 选择婚内析产还是离婚  在中国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可通过约定的方式将财产确定为分别所有,然而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男女双方一旦缔结婚姻,财产共同共有便成了常态,很少夫妻会选择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只有离婚才能分割财产的意识已经根深蒂固。因此一旦出现夫妻一方隐匿、毁损、挥霍,或者严重无理干涉自己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时,身心受到伤害的受损方不惜通过解除婚姻来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甚至不顾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真正破裂。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法官碰到这样的案例只有两种选择,一是判决离婚,满足夫妻一方对财产自主权的要求,而忽视双方感情并未真正破裂的现实;二是判决不准离婚,当然对财产也不予分割,维持了婚姻却漠视了一方对财产自主支配权的要求,双方的矛盾并未真正解决。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关于婚内析产的规定既满足了夫妻一方因对方的恶意损害自己财产利益行为而希望将财产从共有变为分别所有的意愿,又挽救了婚姻,保护了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是大多数当事人的理想选择。  所谓婚内析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由夫妻一方请求,经法院判决将被诉请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归双方分别所有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第一,婚内析产是一种非常态的夫妻财产处理方式。婚后所得共有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常态财产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分家析产”只能是特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  第二,婚内析产的前提条件是出现法律规定的重大事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明确规定了允许婚内析产的两大事由,除此以外,应继续采纳婚内财产共有制,不得分割共有财产。 第三,婚内析产的对象具有特定性,通常指被诉请的那部分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一方请求婚内析产的原因往往是另一方将一些具有较高价值的共有财产隐匿、毁损、挥霍,或严格限制自身对大额共有财产的处分权,因此请求人诉请的仅是对这部分财产的分割,并非将现存的所有共同财产分割,更不意味着今后就采用分别财产制。   第四,婚内析产必须经由法院诉讼,依法分割。  二、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的评析  (一)定性  正如前文所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解除婚姻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类似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非常夫妻财产制。也有学者认为该法条即创立了我国婚姻法上的非常夫妻财产制,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并给予很高的评价。  非常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发生特定事由,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经夫妻一方或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将夫妻共同财产制改为分别财产制的一项特殊财产制度。 而从上述第4条的具体规定来看,当出现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时,夫妻一方只能要求分割现有的共有财产归个人所有,以后新产生的财产仍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涉及夫妻财产制类型的变更,而且请求人仅限于夫妻中的一方,与非常财产制中变夫妻共同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直到非常状态消失,申请人还包括债权人等要求不完全相符。因此从性质上看只能认定是婚内析产,并不是真正的非常财产制。  (二)该法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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