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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完善民事强制执行中的被执行人人权保障
简论完善民事强制执行中的被执行人人权保障
论文摘要 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法院通过司法审判后,败诉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而不自动履行裁判文书上的义务。债权人由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由于各种原因,强制执行一直不到位,屡屡侵犯到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此,民事强制执行被贴上了“世纪难题”的标签,民事执行难体现出的是对债权人财产权、人身权缺乏保障。本文试图研究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于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权时,如何侵害到被执行人的权益,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点小小的建议。尽管法院针对执行难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比如专门设立了“执行局”,与此同时,法院在社会舆论压力下,开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风暴”、“假日行动”、“零点行动”、“凌晨堵门”、“新春惩赖行动”、“大杀回马枪”之类粗放式的超职权主义即超程序的执行方式。诸如此类的突击执行风暴缺少法律依据,侵犯了被执行人的诸多法律权益,存在不合法的质疑。如何在不侵犯被执行人权利的前提下,又能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有效的实现,是当前亟待需要破解的两难问题。 论文关键词 民事执行难 被执行人 权利保障 一、我国民事强制执行人权保障的现状 法谚有云:“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excutioestnniset-fmctuslegis)。”这也是无救济则无权利最好的注解。 债权人通过法院的生效判决后,如果其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自动履行后,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有义务来使自己做出的生效判决得到实现,这对于提升法院自身的公信力,避免生效判决成一纸空文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法院为了尽快实现法律文书上的权利,往往在追求权利实现的同时,侵害到债权人的权益。也就是说,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往往损害到被执行人的权益,损害其人权。 从我国法律体系来看,对于如何完善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人权保障的问题,应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从程序法层面上讲,二是从实体法程序上讲。下面予以分别讨论: (一)从实体性角度看人权保障的现状 从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来看,目前来说还远远未达到令人满意的情况。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具体来说有: 一是,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法院并没有明确的执行财产豁免范围。虽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执行人员在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时,应该保留债务人最低的生活费用。但对于最低生活费用的范围和标准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这也不可能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因为各个地区生活水平的标准不同,其最低生活费用的水平也会不同。 同时法律并没有对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需品做一个明确的司法解释,这就造成了在强制执行时尺度往往过大,侵害到被执行人的人权。 二是,对被执行人住宅权的人权保护力度不够。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应当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这其中当然包括了住宅权,并授权执行机关可以查封住宅的权力。 但实践中对于“生活必需品”含义很难界定,反映到具体执行中,执行官侵害了被执行人住宅权。 三是,执行标的不明确,被执行人的人身权受到不必要的侵害。但实践中很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为了达到执行财产的目的,执行官在执行受挫时,往往开始执行被执行人的人身进行侵害,对其人身进行拘留。 (二)从程序性角度看人权保障的现状 实体性权利在相关法律中构成了对被执行人权利的核心部分,而程序性权利构成了权利部分的软体部分。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执行人为了达到执行效果不遵守相关的程序规定,比如在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时或在执行之前也不发出执行通知书。还比如,民事强制执行中“执行月”、“零点执行”等都是侵犯被执行人相关权利的,置被执行人的休息权于不顾。这些行为都具有程序瑕疵,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方面。 二、民事强制执行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民事执行除了应该实现债权人私权目标外,还应该能够体现出人权保障的特性。具体来说: (一)人权保障是民事执行的中心目标 1.民事执行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人权。争议双方的当事人经过出示证据、法庭辩论、法庭质证,到法院的最终判决,最后法律文书上的判决生效。权利义务可谓已经已经清楚,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应该自动履行权利义务。 然而现实中发生的情况往往是很多债务人缺乏诚信,不主动履行其债务,民事强制执行设立的中心目的也是针对这一部分债务。法院在帮助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过程,也是保障其人权不受侵犯的过程。 2.实现债权应以不侵害债务人权利为前提。实现债权是为了不损害债权人的权利,这是民事强制执行的法理依据。同样在强制执行中,不能因为维护债权人的权利,而恣意践踏债务人的权利。我国法律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比如法院在作出强制执行时应当以不侵犯被执行人的权利为原则,这也体现出保障人权思想贯穿强制执行的始终。 (二)人权保障是民事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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