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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对我国刑法犯罪数额立法模式的反思

简论对我国刑法犯罪数额立法模式的反思   论文摘要 我国刑法一直采用既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在此模式中,犯罪数额在很多刑法分则的条文以及司法解释中都有所涉及,在定罪量刑中起着重要作用。不过我国犯罪数额的立法模式多采用数目型以及比例型的方式,此类模式存在滞后性和无法真实体现法益侵害性等弊端。因此,我国犯罪数额的衡量标准应采用动态的经济指标,转变僵化的立法模式,这样有助于保证犯罪数额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化而变化,并有助打击刑事犯罪。   论文关键词 犯罪数额 立法模式 动态指标   一、我国刑法犯罪数额的立法现状   犯罪数额的概念和界定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以及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阐释,刑法理论界也存在诸多不尽相同的表述。   有观点认为:“犯罪数额与犯罪行为相关联,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作为犯罪定??量刑的依据,以货币形式表现的经济价值量。”还有观点认为“犯罪数额为具有定罪量刑意义并与犯罪行为相关联的以货币形式表示的经济利益数量。”虽然对犯罪数额的概念界定众说纷纭,但犯罪数额的法律特点却不难厘清。首先,犯罪数额应当通过货币的形式表现出经济价值;其次,犯罪数额与犯罪行为紧密关联;第三,犯罪数额对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我国有关犯罪数额的刑事立法最早可追溯至秦代,并随着我国刑法的完善其内容也不断丰富。由于当时我国法治建设刚刚起步,在我国1979年的《刑法》中涉及犯罪数额的法条较少,多是采用概括性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陆续发布的司法解释对相关犯罪数额的具体衡量标准进行了细化。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4年颁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就对盗窃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标准做出了明确界定。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的快速发展,很多新兴的经济犯罪同样纳入到刑法保护的视野之中,犯罪数额在规制刑事犯罪方面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我国现行的《刑法》中,有多达六十余项罪名规定了不同的犯罪数额,并且还有诸多司法解释针对犯罪数额所作出的细化规定。由此可见,犯罪数额在我国刑事立法中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纵览我国《刑法》以及最高司法机关颁布的司法解释,在刑事立法中对犯罪数额的规定可简要归纳为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第一,刑法用明示的方式将犯罪数额以及数额幅度、数据结合比例等罗列出来,作为入罪条件或者适用何种刑罚的参考,例如我国《刑法》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383条关于贪污罪的处罚等都是采用了这种立法模式。第二,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用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用语作为对犯罪数额的概括性规定,然后各个具体罪名适用犯罪数额的细化分类则交由司法解释作进一步的规定。例如我国《刑法》第264条盗窃罪、266条诈骗罪等都是运用了此种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多见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以及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等条文中。第三,在刑法条文以及司法解释中中将犯罪数额与犯罪情节、法益损害结果等共同列出并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颁布的《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采用了此种规定模式。这种立法模式将犯罪数额与犯罪手段、情节、结果等综合考察可弥补唯数额论罪的片面性。   二、我国刑法犯罪数额的立法模式评析   我国在《刑法》以及司法解释中广泛适用犯罪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首先,我国刑法分则中有关各罪犯罪数额的具体规定,可以使得罪状的表述更加清晰和明确,明晰的立法有助于限制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进而深入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其次,对犯罪数额的详尽规定,可以将犯罪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划分出不同的层次,并根据侵害结果的不同给予行为人不同的刑罚。对于数额犯来讲,犯罪数额就是衡量其行为对法益侵害程度大小的最主要标准,这是刑法罪责相适应原则的体现。根据行为所涉及犯罪数额的大小可以给该行为的入罪或者出罪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最后,犯罪数额的法律规范可以起到一定的犯罪预防功能,给潜在的犯罪嫌疑人以威慑作用。在肯定犯罪数额在刑法中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我国当前犯罪数额的立法模式还存在较为明显的弊端。   第一,犯罪数额的规定方式多见于司法解释。我国刑法分则的条文中多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概括性方式对犯罪数额加以规定。这种规定方式虽然有利于维护刑法的稳定性并给未来修订留下适度的空间,但是概括性的规定必须依赖于大量司法解释用以对具体罪名所涉及的数额标准作出进一步的细化规定。这样就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的适用功能往往超过《刑法》条文。虽然司法解释的功能就在于对《刑法》条文的适用进行解释说明,但是过于依赖司法解释会架空《刑法》的适用效力,使得《刑法》和司法解释之间的效力关系出现错位。   第二,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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