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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小额车损纠纷案件的特点、难点与对策

简论小额车损纠纷案件的特点、难点与对策  论文摘要:近年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呈现收案数量上升的趋势。本文选择以湖里区人民法院交通法庭2012年-2013年受理的小额车损纠纷案件为分析样本,通过数据分析小额车损纠纷案件呈现诉讼当事人难送达少到庭、事故责任难推定、车损金额难确定、“私了”协议难履行的特点,导致案件审理周期长、调解率低、强制执行难、“私了”协议难履行。为此,从完善机动车登记及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机动车保险价格评估机制加强市场监管、加强与保险公司协调配合、完善交通事故多元调处及司法确认机制等四个方面加以应对。  论文关键词:交通事故 小额车损 调解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人口的不断膨胀,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随之增大,此外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载等违章行为也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呈多发和复杂的态势,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不少的困难。本文选择以湖里区人民法院交通法庭2012年-2013年受理的小额车损纠纷案件(诉讼标的在1万元)为分析样本,力求揭示此类案件的特点及司法实务中面临的问题和困惑,以期更为妥善地处理此类纠纷,提高纠纷化解效率,促进社会和谐。  一、数据反映:小额车损纠纷案件的概况及特点  小额车损纠纷案件是指财产损失不大、无人员伤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2012年至2013年4月,湖里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小额车损案件84件,占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总量的20%,该类案件主要呈现如下特点:  1、诉讼当事人难送达少到庭。  在84件样本中,车主或驾驶员为外来人员的有42件;原告提供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信息与户籍地址或暂住地址不一致的有26件;外地保险公司因金额过小不到庭参与调解的有12件;无法查明商业险投保情况的有4件。  2、事故责任难推定。  对于刮擦等双方车辆已离开现场,交警部门不作责任认定,如果当事人对事故责任存在争议,法院只能依据交管部门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明及当事人自行提供的证据材料推定事故责任, 上述情况在84件样本中有8件。  3、车损金额难确定。  部分保险公司对定损金额浮动幅度较大,部分保险公司对原告未经现场定损单方维修费用不予认可,部分车辆维修过程中虚开票据现象等原因,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与当事人一方主张的维修费存在较大差距,上述情况在84件样本中有9件,其中5件当事人委托法院对车辆维修金额鉴定。  4、“私了”协议难履行。  部分当事人为尽快获得保险公司理赔,自行与受害方达成“私了”协议,当其发现保险理赔款远低于“私了”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时,便拒绝履行;部分当事人向受害人承诺待保险公司赔付后再行赔偿,而实际并未支付赔偿款,恶意逃避赔偿义务,上述情况在84件样本中有9件。  二、现实困境:小额车损纠纷案件审判中的难点及问题分析  (一)案件审理周期长  首先,实际生活中“人户分离”情况普遍存在,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记载的肇事车辆及车主身份信息查找侵权人困难不得不采取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等判决方式处理,导致案件审理周期长;其次,在交警部分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或者当事人对责任认定提出异议时,保险公司往往会以事故未定责任为由拒绝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调解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需要花费额外的时间和精力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效率;最后,当一方当事人申请车辆维修费及合理项目鉴定时需要一定时间,导致审理周期延长。  (二)调解率低  随着交通事故的多发,交警部门由于警力有限,对于小额车损案件,往往不作行政调解直接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部分交通事故涉及到外地保险公司,往往因为金额过小,不到庭参加诉讼,无法组织调解;部分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或驾驶员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对参与调解及以调解方式结案缺乏积极性,甚至反对调解、不同意直接对原告方赔偿,而要要经过一审、二审故意穷尽一切法律手段,等到判决生效后再支付赔偿款;部分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商业险,肇事方消极应对诉讼不接受调解;部分案件当事人自行达成赔偿协议,一方反悔或不履行协议内容起诉至法院,法院需对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重新进行审查,无法一概进行确认,当事人心理上对法院认定的数额无法接受,调解难度较大。  (三)强制执行难  由于流动人口的增加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管辖权问题,部分肇事者或车主在厦门市地区无暂住地址及可供执行财产,且肇事者或车主认为车损金额过小不会产生较大法律后果,可采取逃避的方法来逃避交警部门的处理、法院的审判和执行。还有部分被执行人利用我国市场诚信监管机制的漏洞,故意隐藏、转移、低价转让或毁损财物,悬空债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三、抛砖引玉:正确处理小额车损纠纷案件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机动车登记及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首先,交管部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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