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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强化我国保荐人职责的必要性

简论强化我国保荐人职责的必要性  [论文摘要]保荐人制度在我国是一项新生事物,它将很大部分监管职责从证监会转移到券商的自律监管,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但是,在我国证券市场未达到成熟完善的情况下,该制度也不免带有诸多局限性,这些缺陷正在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在对该制度缺陷的研究中,保荐人职责的强化占据着其中一个重要方面。证券市场中许多乱象都无法与保荐人职责的缺位脱离干系,强化保荐人职责,已成为制度改革的一大关键。  [论文关键词]证券市场 保荐人 保荐代表人  我国作为世界新兴的证券市场,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经历了由行政审批制、核准通道制、到保荐人制度的历史转变过程。保荐人制度对于我国来说,无疑是一项新生事物,它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我国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对市场的监督作用,将很大部分监管职责从证监会转移到券商的自律监管,有利于证券监管能力和效率的提高,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  但是,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在创立时就完美无缺,其产生和发展总是要受到孕育它的母体的制约。在中国证券市场未达到成熟完善的情况下,我国的保荐人制度也不免带有诸多局限性的特点,这些缺陷正在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在对该制度缺陷的研究中,保荐人职责的强化占据着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不仅仅是经济法理论中的重大议题,更是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所必须面临的实践课题。  一、保荐人职责缺位引发诸多弊端  我国的保荐人是本世纪末中国证监会塑造的一个崭新的群体,它们替代了上个世纪我国地方政府在公司上市中的角色,是将资本市场中的信息机制由行政化转向市场化的关键一环。我国的保荐人制度目前仅仅见诸于《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以及《证券法》的少许条文之中,许多规定还十分空泛,操作性和实用性不强,缺乏一个结构合理、逻辑严谨的体系,亟待细化和完善。在实践中,该制度的施行也因此遭遇诸多问题和挑战。  我国于2003年末开始推行保荐人制度,在此后将近九年的时间里,保荐机构违规行为频频出现,而与此相应的,诸多问题企业竟凭借虚假业绩、虚假专利等等恶劣手段成功上市,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以及整个证券市场的良性循环。在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违规行为普遍存在的情况下,真正遭到查处和惩罚的,却仅仅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而惩罚的手段也多为对该保荐代表人警示、谈话提醒、一段时间内不受理其推荐等。因违规操作被撤销保荐资格的保荐代表人尚且少之又少,保荐机构受到的惩罚则更为空泛。“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虽有这样的明文规定,但因缺乏与之配套的判定标准和具体准则,实行起来可谓“步履维艰”。  现有条件下,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实际上极易形成战略同盟体,其共同的目标便是尽可能迅速、顺利、高价地推动证券发行,一旦目标达成,两者皆赚得盆满钵满。连蓄意造假的保荐行为都不足以受到法律的严肃惩罚,那些仅仅是不审慎、不尽职的保荐行为则更无须担忧。巨额利益的驱使、职责规定的不明和赏罚制度的不合理,使保荐机构倒向了发行人的阵营,原本应履行的制约、监督职责,也便成了一纸空文。  另一方面,按照规定,保荐机构还应承担发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职责。但在实践中,保荐机构大多仅对发行负责,一旦发行成功,旋即投入到其他项目的保荐工作之中,其持续督导职责根本无从实施。当上市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保荐机构的任期通常已经结束,这就造成之前的违规违纪行为可能很难被发现和纠正,因此减弱了保荐机构的责任,更加剧了短期行为的出现。  在该制度框架下,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原本应处于证券市场“第一看门人”的位置,其工作职责在于严格把好企业入市之关口,保证证券市场准入机制的公平、有序、透明。但这一道关卡却并未达到设计效果,反倒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不良企业造假圈钱、不正当竞争的助推器。当今我国证券市场上的种种怪象、乱象,探究起来,大都与保荐人职责的严重缺位有着深层次的联系,强化我国保荐人的职责,已经成为了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和经济法制建设的双重需要。  二、保荐人职责亟待强化  众所周知,任何一个制度都应以具体完善的规范、科学合理的架构、行之有效的手段为依托,保荐人制度更是如此。将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行单纯寄希望于保荐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道德素养和职业修为,自然是不切实际的。保荐制度中,“保”与“荐”分别是保荐人工作职责的两个重要方面,不可偏废其一,而目前整个行业却普遍出现“只荐不保”的情形,保荐人置身于发行人的阵营之中,不遗余力地促成该项目的成功上市,以完成其工作任务、获取相应佣金。保荐人这种角色站位及服务倾向上的偏差、错位,并不能简单归咎于道德水平抑或执业水平的低下。相反,我国的保荐机构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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