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简论强奸罪“其他手段”的司法界定
简论强奸罪“其他手段”的司法界定 论文摘要 本文以案例为基础,在分析论述相关案例的基础上,对强奸罪“其他手段”的司法界定问题进行了简要的论述和分析,以期对指导相关的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论文关键词 强奸罪 其他手段 司法界定 一、基本案情 2011年8月2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清华大学人文图书馆门前以搭讪的方式结识被害人刘某某(女,21岁),朱某某见刘某某不仅年轻漂亮而且单纯不懂事,就产生了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为了取得刘某某的信任,朱某某谎称自己是清华大学的博士生,经常给校内学生做辅导,并主动与刘某某聊一些关于学习的事情。因刘某某涉世未深,又极为崇拜德高望重的老师,并一直想考清华大学的研究生,故对朱某某百般信任。 随后,朱某某带刘某某吃午饭,饭后将其带至清华大学的小树林内,以对刘某某进行“心理辅导”、“锻炼胆量”、帮助其“克服恐惧感”为名,诱使刘某某掀开衣服,对刘某某进行亲摸,并称“辅导是循序渐进的过程”,最后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当日17时许,朱某某与刘某某吃过晚饭后,将刘某某带至其暂住地,用同样的方式,以让刘某某“摆脱心理负担”、“突破自己”、“配合辅导”等理由再次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 8月3日0时许,刘某某回到暂住地恍然大悟,意识到案发时自己失去了独立思考的能力,觉得这不是心理辅导,同时也不愿与朱某某发生性关系,遂报警。8月3日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刘某某的父亲说刘某某没有精神问题,但是情商不高,经常被骗。 二、分歧意见 上述事实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对此有两种不同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不构成强奸罪。在整个案发过程中,朱某某没有采取暴力、威胁等强制手段,刘某某亦没有反抗举动,故无法认定二者发生性行为系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行为。同时,被害人刘某某已经成年,且不是精神病患者,故不符合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强奸罪的特殊规定。根据罪行法定原则,不应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构成强奸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根据《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答》):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案发当日,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系初次见面,此前生活中亦无交集,故二人发生性关系是源于感情基础的可能性不大;发生性行为的过程中,朱某某对刘某某进行了错误的引导,使其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发生错误;同时,被害人涉世未深、情商较低,对具有清华大学背景的人产生误信符合常理。综上,虽然刘某某未采取反抗,但是综合全案仍可认定朱某某的行为系违背刘某某意志的,故朱某某构成强奸罪。 三、案例评析 (一)“其他手段”的司法界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相应规定可知,暴力、胁迫手段并非强奸罪的充分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暴力、胁迫并不是行为人实施强奸行为的唯一手段,司法实践中情形多变,法律规定不能涵盖所有,故用“其他手段”对强奸罪的手段条件进行了框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而张明楷认为:“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暴力、胁迫与其他手段都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 《若干问题的解答》与张明楷教授对于“其他手段”的界定明显存在一定的差别,二者系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若干问题的解答》强调“其他手段”的关键是妇女无法抗拒,不管该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但是张明楷认为其他手段的强制性程度是与暴力、威胁相类似的。对此,作者认为,虽然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是采用并列的方式在刑法条文中予以规定,但是这不代表暴力、胁迫、其他手段具有相同的属性,如果刑法的立法本意是将“其他手段”比照暴力、胁迫予以界定,则完全可以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来规定,没有必要提出“其他手段”这样一个概念。当然对于其他手段我们也不宜做扩大解释,因为这样会造成将一切违背妇女意志的手段都作为强奸罪的手段,这就失去了刑法条文对强奸手段界定的意义。 作者认为,为了更好的在司法实践中界定其他手段,我们应从立法本意出发,依据《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列举的情形,抽丝剥茧,剥离出“其他手段”的本质特征。妇女对性有自由支配的权利,当妇女因为行为人的某种手段丧失了自由支配的能力时,行为人就有可能构成强奸罪。故对“其他手段”的界定,应从妇女丧失对性自由支配的能力的角度出发,从身体条件和心智条件两方面界定“其他手段”。《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重病、熟睡、醉酒、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