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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强奸罪的若干问题及立法完善

简论强奸罪的若干问题及立法完善  论文摘要 随着时代发展,对外开放的深入,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男性性权利受侵犯、婚内强奸等问题不断凸显,我国现行强奸罪的规定正面临挑战。为适应这种新形势,必须在认清并把握强奸罪本质特征与犯罪客体的基础上准确定位该罪。这对完善我国刑法、有效降低强奸罪的犯罪率具有重大意义。  论文关键词 强奸罪 客体 本质特征 性自由  我国现行强奸罪的规定基本是从1979年刑法中沿用下来的。因此,必定受到当时社会背景的影响。然而,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计划经济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强奸罪的规定作为1979年刑法的产物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亟待发展完善。据此,笔者将针对这一问题结合强奸罪的客体、本质特征等方面做简要分析。  一、新形势下我国强奸罪的新发展  经济转型期间社会控制的失调和弱化,不可避免的引起社会的紊乱,使我国性犯罪尤其是强奸犯罪的状况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  (一)形式多样而隐蔽  形式多样主要是指出现了一些新的犯罪类型。这包括已被列入刑法作为严厉打击对象的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制作、贩卖和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行为,以及虽未被规定为犯罪,但对社会造成巨大危害引起人们极大关注的“男子被强奸”、“婚内强奸” 、“同性强奸”等社会丑恶现象。“隐蔽”,是指强奸犯罪在犯罪形式和手段上发生了新的变化,朝非暴力化倾向发展,使强奸犯罪更加隐蔽而不易被发现。  (二)女性犯罪比例增大  新时期女性犯罪一直呈上升趋势。据统计,“文化大革命”以前,我国女性犯罪占犯罪总数的2%左右。改革开放以来,女性犯罪增长很快。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约占整个犯罪的6~7%,现在则高达10~20%”,且集中在性犯罪等领域。  此外,由于受西方性解放思潮和女权运动影响,加之本身的“异常性爱心理”,女性的性主体意识逐渐增强,她们不再单纯地以强奸罪被害人的姿态出现,而是在某些场合扮演“强奸”的直接行为人。“婶婶诱奸侄子” 、“后母强暴儿子” 、“女教练猥亵男学生”等骇人听闻的事件时有曝光。而且由于法律上并没有将女性纳入到强奸罪的主体范围内,令那些受到女子性侵犯的男子在寻求法律保护时投诉无门,无奈只有忍受着巨大屈辱,自认倒霉。这不能不说是法律天平的一种遗憾地偏失。  二、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与客体分析  要做到有效打击类型多样、危害猖獗的各种强奸犯罪活动,必须准确认定强奸罪,尤其是认清和把握其客体与本质特征。笔者现就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与客体浅谈一点个人见解。  (一) 我国现行刑法对强奸罪本质特征的界定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显然,强奸罪具有以下特征:  (1)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年满14周岁的男子,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构成强奸罪的共犯,但不能单独构成此罪的犯罪主体。  (2)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女性,男性不能成为此罪的对象。  (3)强奸罪的直接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4)强奸罪的客观方面是:必须具有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妇女强行性交的行为。  (5)强奸罪是一种性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与行为人和被害人的生理机能和心理意志密切相关。  (6)强奸罪是行为人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进行的。  从以上几点,不难概括出我国现行刑法对强奸罪本质特征的认定,即违背妇女意志。关于这种界定,笔者以为过于狭窄。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完全有扩大的可能,笔者将在后文论述。  (二) 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人的性自由  性自由作为一项最基本的人权,不仅为女性所享有,男性也当然享有。若单纯考察生理构造,男人无欲不可能同女人结合,问题在于男人的欲如果并非自愿产生,而是受女人强制的结果,则无疑为对男人性自由权的侵犯,女人因此而构成强奸,只不过女人强奸男人在手法上有特殊之处而已。  上文已提到,我国现行刑法将强奸罪的本质特征界定为违背女性意志。按这种逻辑,男人对女人用暴力、胁迫或者灌醉、迷药等手段进行性交构成强奸罪,性别反转却反然。这弄偏了强奸罪的本质,漠视了对男人的关怀与尊重,显然是不合理的。  (三) 强奸罪的直接客体是人的性自由权利  尽管学术界在强奸罪犯罪客体的具体认定上尚存争议,但都一致将该罪定格在以男性为特殊犯罪主体,女性为唯一犯罪对象,保护女性权利为主要任务的范围内。以下,笔者将对造成这种学术思潮的主要原因进行归纳。  ⒈ 维护男女平等  弱者比强者更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女性理应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因为法律设立的出发点之一就是保护弱者,只有保护弱者才能实现公平。只有特别保护女性权利才能实现男女平等。针对社会地位而言,男女不平等的现象确实曾在历史上长期存在。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平等、自由等文明思想已深入人心,当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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