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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当前刑事立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
简论当前刑事立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
论文摘要 刑事立案监督是侦查监督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是纠正司法实践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等执法不严问题的有力措施。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和客观条件的复杂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权的行使。结合工作实际总结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立案监督问题的对策。 论文关键词 刑事立案 侦查监督 立案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是侦查监督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是纠正司法实践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等执法不严问题的有力措施。但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和客观条件的复杂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权的行使。使得刑事立案监督职能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实施,在实践中不能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现将我院2010年以来的立案监督案件进行统计,结合工作实际总结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立案监督问题的对策。 一、基本情况统计 2010年元月至2012年6月,我院共办理立案监督案件9件12人,其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5件5人,不应立案而立案4件7人。 二、当前在立案监督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来源不畅 目前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案件的案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群众的控告和申诉;第二是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第三是通过走访公安等单位,调查相关发、破、立案台帐发现;第四是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发现。 近几年来受理的被害人控告、申诉立案监督线索少之又少,从这点上可以看出,目前在法制宣传方面还很不到位,存在死角。公民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还比较差。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占人口的比重非常大,这一部分人一般文化程度较底,法律意识也相对淡薄是不能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同时,农村也是刑事案件高发地区,存在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的现象。在现实的执法实践中,的确存在被害人在案发后受金钱诱惑,或受胁迫,选择沉默,而不去主张自己的权益,这样就会失去应有的司法保障。 如果在没有案件线索,只是对公安机关进行拉网式调查时,由于该类案件可能被人为的边缘化,所以取得收获的可能几乎是微乎其微。 (二)相关单位之间沟通机制存在缺陷 根据我国的相关刑事法律规定,目前,我国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三者的关系在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很清楚,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而在现实的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的独立执法的“随意性”较大,对公安机关的制约和监督相对较弱。这样,公安机关有事就不会主动将刑事案件立案情况向检察机关立案监督部门备案。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只能通过审查公安立案情况,才能及时掌握刑事案件发案、破案情况,从而发现有案不立的线索,但有罪不究的案件往往有较强的隐蔽性,一般不易被发现,证据调取也相对困难,可操作性较差。 (三)立案后执行没有保障,监督措施难落实 侦查机关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立案后,容易产生抵触情绪,对案件的侦破不积极,消极应付,甚至采取拖延的办法对抗,造成案件久拖不决,使公民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公安机关立案后不及时侦查如何处理等却无具体规定,这样造成了形式上立了案,但实质上并没有达到立案监督的目的。 (四)相关的保障措施还不完善,制约监督工作的开展 刑事立案监督职能由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但一般的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都存在人员较少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审查逮捕工作已经占去了工作人员的大部分时间和精力,同时还要兼顾刑事案件审查批捕、侦查活动监督,提前介入、审查延押等工作,人员相对不足。由于立案监督工作需要倾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予以保证。 三、解决立案监督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拓宽刑事立案监督范围 宣传是拓宽案件渠道,强化立案监督工作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要加强法律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要紧紧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要定期深入农村、学校、企业进行法制宣传,并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图片、宣传单的形式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时,知道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通过检察机关犯罪预防网络,与社区、街道居民群众座谈等形式,调动起群众揭发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的积极性,建立起一个良好的社会监督网络,使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 (二)加强刑事立案监督的强制力,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检察机关发现侦查机关存在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现象,决不手软,书面要求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并依法对侦查机关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果人民检察院通知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机关仍不予立案的,发出通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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