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研究.docxVIP

简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研究.docx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简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研究

简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研究   论文摘要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近年来发案较多,所占信用卡诈骗罪比例最大,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主观恶性、危害程度上均不及其他三类信用卡诈骗案件。在审查逮捕案件中,如何对此类案件证据证明标准,尤其是逮捕条件较好把握,本文从主观故意、透支数额、催收方式、逮捕必要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论文关键词 恶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 审查逮捕   为了完善我国刑法有关信用卡犯罪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五)》,增加规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修改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听取公安、检察、法院、人民银行、银联等有关部门以及金融单位的意见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刑法修正案及《解释》的出台为有效打击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犯罪,维护金融行业安全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近年来,公安机关为加大对侵害金融行业等经济犯罪打击力度,相继开展了几次专项行动,在办案过程中,由于各基层办案单位存在对法律理解偏差,片面追求打处案件数量等因素,涉及信用卡类犯罪的案件立案数猛增,其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在司法实际中往往有矫枉过正之嫌。《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结合前款规定不难理解:恶意透支是在利用自己真实身份从银行合法取得信用卡后超过限额或期限透支后拒不归还的行为。而在申领信用卡时,申领人已经与银行签署了申领信用卡协议,所以恶意透支行为首先是一种违约行为,对违约行为施以刑事处罚应以确有社会危害性为限;其次,信用卡透支是一种可控行为,一是银行掌握申领人身份资料,对申领人资信考察可控,二是信用卡本身有额度限制,透支金额可控。因此,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审查逮捕应严格证据证明标准和逮捕标准。   一、对“非法占有”主观故意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恶意透支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必须以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前提,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透支时不具有恶意,就是普通的民事违约行为,作为银行,只能通过民事诉讼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其债权。所以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此种判断系审查案件的关键所在。   《解释》列举了六种情形作为认定有无非法占有主观故意的判断标准,分别是:一是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是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是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是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是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是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然而,如果机械理解上述六项标准,尤其是第一和第六项,则几乎囊括了所有透支后无法归还信用卡的持卡者。 所以,我们还应结合以下几个客观方面才能综合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1.持卡人透支时的资产状况。有无还款能力是通过持卡人透支时的资产状况来判断的,即持卡人是否具有可支配的用于还款的资产,如是否在银行有存款,是否有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是否有可预期的债权,如果持卡人具有可实现还款的资产,则银行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救济手段实现债权,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同时也不能认定持卡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2.透支资金的去向。赃款去向一般可作为判断诈骗类犯罪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推断依据之一,信用卡诈骗亦不例外。如果持卡人通过刷卡、取现、套现等方式进行大量大额透支,购买奢侈品,进入高档酒吧等场所消费,赌博或者购买毒品等非法活动,没有归还行动表示的,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反之,如果其透支仅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购买生活消费品等,则很难认定。   3、透支后的行为表现。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恶意透支往往透支后消极还款,仅归还远低于应还款额的欠款或者“借东墙补西墙”,从多张透支卡中相互取现还款,而且根本不考虑银行收取的高额手续费和利息,刻意改变联系方式,对银行催款置之不理,有弃卡的表现。而因透支后遇不可抗力不能还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持卡人,往往积极筹款,主动与银行联系协商制定还款计划。   二、对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   《解释》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实践中,银行在提交给侦查机关的持卡人透支数额时,一并将复利、滞纳金、手续费计算在内,或者将持卡人还款先抵扣完这些费用后再计算为偿还本金,如果审查时不对此加以排除,计算出的透支数额不符合《解释》规定。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zsmfjh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