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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慈善组织参与执行救助的思考

简论慈善组织参与执行救助的思考  论文摘要 执行救助是缓解执行难的特殊路径,也是体现我国司法人文关怀的重要手段。我国执行救助制度现存很多问题,尤其体现在资金方面。慈善组织作为重要的社会组织,对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作用,这与执行救助的目的有异曲同工之妙。所以本文通过阐释慈善组织参与执行救助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论述了慈善组织参与执行救助中的合理性。  论文关键词 慈善组织 执行救助 合理性  一、引言  执行难问题严重阻碍了法院生效判决的落实,影响了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日渐成为影响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与此同时,执行难往往导致法院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矛盾,影响着社会的稳定。笔者自己曾组织慈善机构参与民事案件调解、执行案件的执行,圆满解决不少案件,由此引发了笔者对于慈善组织是否可以利用自身的影响力和优势在执行救助中发挥一定作用的思考。  二、执行救助制度的基本概述  (一)执行救助制度的概念及性质  1.执行救助制度的概念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手段和措施后,不得不终结执行。因此,如何帮助执行案件中特困群体实现或部分实现其权益,是司法实践中不得不面对的难题。  执行救助制度,是指在案件的强制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确无履行能力,致使无法执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尚未履行的给付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境地,通过预设的程序给予申请执行人一定数额的经济救助的制度。该制度具有救济性、抚慰性的特点。 建立执行救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效地减轻人民法院的执行压力,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2.执行救助制度的性质  关于执行救助制度的性质目前还存有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即司法救助说、社会救助说、独立制度说。在这三种学说中,司法救助说是通说,得到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认可,笔者亦赞同此说。司法救助说认为,执行救助制度是司法救助制度的探索、改革、创新,属于司法救助范畴。与传统的费用缓、减、免制度不同的是,执行救助制度是针对我国执行工作中大量出现的客观执行不能现象而创造的一项制度。救助资金的来源、发放、管理都离不开司法机关特别是执行部门的参与,确属司法救助。  (二)我国执行救助制度的发展现状  尽管国家出台了许多相应的规定,试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但是效果却不尽如人意,执行难的状况并未得到有效的缓解。针对执行难及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而提出的执行救助机制,已经在我国得以确立并在司法实践中开始发挥一定的作用,但这一制度仍然存在很多方面的不足,主要体现在资金来源、救助对象和救助程序三个方面 :  1.执行救助制度资金不足  执行救助制度的有效开展,无疑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保障。目前,执行救助所需要的资金主要来自政府的财政拨款。政府的财政拨款构成整个执行救助资金来源的绝大部分,同时拨款的数额极大地受限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拨款的数额远不能应对现有的救助案件总量,“僧多粥少”的矛盾十分突出,这无疑影响了执行救助作用的发挥。因此,在争取更多政府财政拨款的同时,开辟新的救助资金来源显得十分重要。  2.救助对象选择的妥协性  实践中,执行救助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已然发生变化,救助对象过多地集中在信访人群,缺少对当事人生活是否困难的判断和监督。这对于正常的执行造成很大的困难。很多申请执行人抱着只要“闹”,自己的执行请求就会被重视,就有可能得到救济。从理论上讲,执行救助的目的不是缓解信访压力,而是为了更好的帮助特困群体,解决他们在生活上的困难。但是不能不承认的是,在执行程序中,担心申请执行人的信访造成社会的不安定,法院有可能妥协于信访人群,使得对涉执行信访人群的执行救助产生了无原则救助的现象。  3.救助程序的不完善  实践中,执行救助程序存在很多的漏洞,如执行法官通常是让申请执行人提出一定的书面证据证明自己贫困,然后在不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就确认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救助金的机会。这样很容易产生执行救助款项的滥发、乱发现象。由于救助资金的不足,会导致一部分真正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得不到救济。同时还存在以下问题,比如在程序启动上具有很强的随意性,救助款项的发放流程缺乏监督和管理等等。  三、慈善组织参与执行救助的合理性  (一)慈善组织基本概述  慈善组织在我国学术界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我们可以先从国外对慈善组织内涵的界定入手,国外对慈善组织的界定一定程度上都反映了公益性、非营利性两个特征:慈善组织运作必须以公益目的为前提,所涉及的内容可以是慈善、宗教、科学等不同方面,但不涉及政治;组织的成立和经营都是要以非营利为目的,不能为个人(如控制该慈善组织、能对该组织施加实质影响的人)提供不适当的利益。由此可以看出慈善组织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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