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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不起诉公开审查制度探析

简论我国不起诉公开审查制度探析  论文摘要 不起诉公开审查是指检察机关对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公开听取诉讼当事人等相关人员意见,并允许公民旁听的一项制度。我国不起诉公开审查制度具有加强诉讼监督、深化检务公开、推进人权保障等积极意义,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总体欠规范、适用不统一、效力不确定等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完善。  论文关键词 公开审查 不起诉 完善设想   公开审查制度是贯彻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的一项新探索。公开审查也称为公开听取诉讼当事人等相关人员意见。不起诉公开审查是指检察机关对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公开听取诉讼当事人等相关人员意见,并允许公民旁听的一项制度。我国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审查制度是一项自下而上产生的制度。当时,各地的检察机关纷纷试行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听取意见等探索,而且在保证不起诉案件质量上产生了一定积极效果,因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对各地试行情况进行调研总结后,于2001年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此后,各地检察机关不断对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审查制度进行实践与探索。  一、我国不起诉公开审查制度的价值意义  (一)有利于加强诉讼监督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不仅保留了检察机关拥有绝对不诉、相对不诉、存疑不诉等诉讼程序终结权力,还增加了附条件不诉的权力。历史经验充分证明,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导致滥用甚至产生腐败。针对不起诉的监督与制约,我国法律已经规定了相应的措施,如被害人及被不起诉人可进行申诉、公安机关可申请复议及复核、人民监督员制度等等。但这些监督多数为事后监督,仍然不能完全打消公众对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可能滋生腐败的质疑。不起诉公开审查制度将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过程向社会公开,允许公民旁听,甚至在必要时可以允许新闻媒体报道,由公众来对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活动进行监督。因而,不起诉公开审查制度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公众对检察机关司法腐败的质疑,而且有利于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二)有利于深化检务公开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于2012年3月11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的讲话指出:“深化检务公开。严格执行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对不起诉、申诉、重信重访案件必要时实行公开审查和听证。”由此可见,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审查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过程,对检务公开的深化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不起诉公开审查中诉讼当事人及公众的参与,能够增强检察机关的司法透明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和消除公众对检察机关“暗箱操作”的怀疑,减少当事人事后申诉的比例,提高不起诉率和不起诉案件质量。另一方面,通过听取诉讼当事人等相关人员意见,必要时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检察机关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更加民主和准确,进而可以增强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权威性与稳定性。因而,不起诉公开审查有利于深化检务公开,提升执法形象。  (三)有利于推进人权保障  首先,不起诉公开审查制度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了一个充分表达各自意见的机会,使得诉讼当事人有效参与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过程,充分保障了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利益。其次,在公开审查的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可以了解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与依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诉讼当事人因不起诉决定而进行缠讼。再次,基于实践中存在着对于证据认定上较为模糊的案件,相关部门可能进行协商,采用“相对不起诉”的方式“折中”处理的情形,而公开审查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这种“折中”处理,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最后检察机关在公开审查中,通过听取各方意见,可以增强检察机关决策的科学性,从而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不起诉公开审查制度的实践困境  (一)总体欠规范  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不起诉公开审查制度的直接法律依据,只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如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这些相关规定比较笼统,不具体可操作性,我国目前欠缺关于不起诉公开审查制度的统一规范。  (二)适用不统一  如前所述,我国目前欠缺不起诉公开审查制度的统一规范,因而造成不起诉公开审查制度的适用不统一。并且,由于《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这一文件中对于审查流程的设计不够合理,使得各地检察机关在适用不起诉公开审查时存在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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