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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刑事审前程序的价值与目标探讨
简论我国刑事审前程序的价值与目标探讨 论文摘要 我国刑事审前程序应当具备人权保障、诉讼权利保障以及体现司法公正与效益的价值。现行审前程序的理念源自长期的司法实践,但该理念引发了审前程序功能不足,甚至错位等问题,故我国刑事审前程序应朝着改善检警关系,监督侦查、梳理程序以使案件合理分流,以及合理配置诉讼力量这三个目标发展。 论文关键词 审前程序 价值理念 审判体制 司法公正 关于刑事审前程序,上个世纪末已有诸多学者热议,而议论的要点在于:我国是否需要设立刑事审前程序。学者们从关于西方国家审前程序的比较出发,阐述审前程序所共有的几个主要功能:第一,过滤不符合起诉标准的案件;第二,分流案件;第三,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一些学者在比较的基础上,提倡在我国设立刑事审前程序,且就西方审前程序的可借鉴之处进行独到分析,提出了具体的改革策略;一些学者则结合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和基本国情,采取了谨慎的态度,他们认为应以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为框架,在不影响诉前基本体制的前提下,对审前程序进行恰当地调整,以缓解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紧张局势。 时至今日,关于刑事审前程序改革究竟能否在我国进行,又有了一番新的思索。与过去十多年的司法体制相比,今天的各项刑事司法制度已为新的理念所引领,特别是在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理念的指导下,在司法体制中倡导以人为本的法律观,注重人在诉讼中的主体性,已为多数刑事司法工作者和社会公众所接纳。但一种新的司法理念能否带来刑事司法领域新的改革,值得探讨。 一、我国审前程序的价值定位 (一)人权保障 当历经审判之后发现被告不构成犯罪,很难说该控诉不侵犯人权。如今,倡导人权保障已不再是一个陌生的话题,世界上每一个国家均有义务保障本国公民的基本人权。启动刑事审判本是一件严肃的事情,但很可能因审判不公而给公民的名誉、生活、工作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当公民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时,在沦为确定性被告之前,应对犯罪行为进行一次司法确认,由中立的裁判方对相关侦查情况、被调查人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查,确定是否应当交付正式审判。通过预审审查,排除那些未达正式起诉标准的案件,防止无理由、无根据的起诉,避免被调查人沦为确定的被告,维护被调查人的基本人权。 (二)预审程序对相关主体的权利保障 预审程序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监督侦查活动,保障受刑事指控的嫌疑人、受害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在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家,警察和检察机关一般享有极大的侦查权力,而权力的膨胀难免不引发权力的滥用。法国的侦查活动由预审法官主导,检察机关欲适用强制措施必须经过预审法官许可,因为预审法官的即时监督在一定程度上能防止检察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避免侵害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即便不是即时性的监督,预审程序依然可以对侦查活动进行事后监督,如对已经取得的非法证据进行审查排除,或如德国的中间程序,审查法官可以命令检察机关调查一些未完成的证据,以确保诉讼效力,保护受害人权益。 (三)司法公正与效益 司法公正的要求有诸多标准,主要分实体性公正和程序性公正标准。陈光中教授将实体性公正标准分为以下几种:其一,准确地认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二,正确适用刑事法律,准确认定“被追诉人”是否有罪及其罪名;其三,遇到悬疑案件,从有利于被追诉人方面做出有利的处理;其四,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做到适度判刑;其五,对于错误或处理明显不公的案件,依法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 将程序性标准又分为以下几种:其一,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二,保障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权利;其三,杜绝刑讯逼供和违法取证;其四,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其五,审前程序透明,审判程序公开;其六,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院居中裁判;其七,依照程序法,不拖延办案。就预审程序而言,笔者认为,实体方面可以有以下几种:第一,准确地认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和证据;第二,正确适用刑事法律,准确排除“被追诉人”不涉及犯罪的案件;第三,悬疑案件不诉或者从轻处理。然而,西方国家预审程序并非都达到如笔者所述的几个标准,但随着各国司法程序的改革,特别是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改革中,已深刻认识到审前程序之正当性、公正性需求,赋予了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机会以及当事人对相关侦查程序处理之合法性的审查动议权,通过审前证据展示,防止突袭审判,从而保障诉讼的平等性与公正性。 正如学者们所认可的那样,预审程序具有将案件分流与过滤的功能。若预审后发现案件达到正式审判要求,可改用简易程序或其他特别程序的,亦可阻却此类案件进入法院的正式审判程序。不论哪种做法,都可以减轻审判法院的负担,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二、我国刑事审前程序中的司法实践折射 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折射出自己的一套错位方式,笔者概括出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检警关系若即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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