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简论我国刑事赔偿制度之重构
简论我国刑事赔偿制度之重构 论文摘要 刑事赔偿是对刑事司法权力的违法行使造成的不良社会后果给予的一种救济,表明国家对不公正司法行为从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刑事赔偿在维护社会正义、实现法律价值目标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中关于刑事赔偿制度的规定还存在缺陷,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重构我国刑事赔偿制度已经成为实务界的迫切需要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 刑事赔偿 司法权力 违法行 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确立了我国刑事赔偿制度。随着加入WTO,我国社会、经济生活日趋法律化,现行国家赔偿法,特别是刑事赔偿方面存在的缺陷逐渐显露出来,虽然在2010年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修改,但还是有缺陷。刑事赔偿的有关规定还是不适应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实际需要;规定过于原则、简单,相关条款理解分歧豍,导致执法不统一,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完善我国刑事赔偿制度,强化人权保护功能,增强可操作性,已成为司法实务的迫切需要。 一、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的缺陷 (一)刑事赔偿范围 刑事赔偿范围,指的是国家应当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有关事项的范围。它体现国家赔偿对公民合法权益保护范围的大小。《国家赔偿法》曾被人戏称为国家不赔法,反映了我国公民对其存在缺陷的不满。从我国刑事赔偿的实践来看,公民受到侵害却不能获得国家赔偿现象的大量存在并成为比较突出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刑事赔偿范围过窄。总体而言,我国现行的刑事赔偿范围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首先,我国刑事赔偿范围的立法模式存在缺陷。《国家赔偿法》在规定我国的刑事赔偿范围时,采用列举模式,难免“挂一漏万”。国家赔偿法仅规定了侵犯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的刑事赔偿,使得其他权利的赔偿被“漏”在刑事赔偿的范围外;《国家赔偿法》的列举式规定限制了刑事赔偿范围,是导致我国司法赔偿的发展举步维艰的重要原因。 其次,我国刑事赔偿范围调整的刑事侵权行为较少。现行赔偿范围主要有:一是因错拘、错捕、错判而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二是因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等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三是因违法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而侵犯公民财产权。除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刑事侵权行为,均不属于刑事赔偿的范围,不能全面、有效地保障公民权利。 再次,单一的赔偿归责原则束缚了我国的刑事赔偿范围。赔偿归责原则虽不属于刑事赔偿范围,但却与刑事赔偿范围息息相关。不同的归责原则造就不同的获赔条件,产生不同的刑事赔偿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过错赔偿责任、无过错赔偿责任被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限制了我国的赔偿范围。 最后,我国现行刑事赔偿范围的深度有限。从《国家赔偿法》相关条文不难看出,我国刑事赔偿采取的是抚慰性原则,只赔偿直接损失,没有间接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更无“惩罚”性赔偿。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赔偿不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国际司法赔偿领域普遍采用补偿性原则或者惩罚性原则,而我们仍坚持抚慰性原则,既无法抚慰受害人,也不能有效的遏制违法,促进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刑事赔偿免责条款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往往涉及一些外在因素,出现国家赔偿责任免除问题。《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刑事赔偿免责条款的含糊规定,既给案件处理带来困难,又给赔偿义务机关规避法律、逃避刑事赔偿提供了借口,再一次使“赔偿法”变成“不赔法”。 《国家赔偿法》免除刑事赔偿责任的事项过于宽泛且不合理。我国赔偿法对刑事赔偿范围的肯定列举本身有限,宽泛的否定列举进一步地限制了我国的刑事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不作具体分析而一律免除赔偿责任有失公允。同时,免责事项中往往暗含着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侵权事实,用受害人的部分过错来掩盖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和责任,无疑是不合理的。 在刑事赔偿中,在错案得到确认后,若赔偿请求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曾作过有罪供述的,赔偿义务机关往往依据赔偿请求人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有罪供述,认定其“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并据此适用免责条款,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大部份案件当事人,作出的虚假供述,是基于刑讯逼供、诱供所致的。有些人为了不吃眼前亏,出狱心切,认为“交代”了就可以自由,违心“认罪”。其实,这些“交代”、“认罪”,并当事人意愿。2004年轰动全国的我省钟祥投毒案当事人潘楷等四名老师申请国家赔偿,遭到了当地检察院的拒绝,拒绝的理由是潘楷等人“故意作虚伪供述、伪造有罪证据”。此案经媒体曝光并在上级检察院的直接干预下,潘楷等人才最终获得赔偿豎。我认为:简单地将当事人曾作过有罪供述等同于当事人“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在认识上是片面的,也违背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无罪推定的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