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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构建农业循环经济法的思路

简论我国构建农业循环经济法的思路  论文摘要 我们一直把建设生态化的农业环境,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作为我们长期以来的战略目标,农业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指导和约束,农业发展问题关系到国家未来命运,因此建设农业循环经济法律体系迫在眉睫。在本文中,针对农业循环经济立法进行了总结和阐述,目的是为了明确思想和价值观念,只有加强我国的农业循环经济立法,才能把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理论变成人们都能够遵守且有可操作性的规范。  论文关键词 农业循环经济 可行性 立法思路  一、农业循环经济立法的可行性  农业循环经济的立法属于专门性立法,我们呼吁对其立法,是为了长远而有效地推动循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促进经济又好又快的稳定发展,是为了人类长远利益的考虑。  农业循环经济立法存在可行性的原因如下:  第一,近年来我国多地的循环经济理论、实践活动和政策法律制定工作都有新的进展,而且循环经济的研究在学术界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关于循环经济的相关理论学科,例如生态学、环境科学、工业生态学等理论和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也取得了重大的成果。另外,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在全国支持并建设了八个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在农村主要建立生态园和生态示范区,在以农业发展为主的地区建设生态县、生态市和生态省。一些省市还专门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保障循环经济发展,更好的促进循环经济各方面环节发展。  第二,建立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议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相关部门及地方立法机构多次提出。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期间和近些年召开的环境资源和经济立法工作会议中,也有许多专家学者提出立法建议。这充分证明发展循环经济离不开法律推动。  第三,关于农业循环经济的立法也要从国际经验的角度出发,目前有许多国家都很重视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每个国家都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农业生产方式,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例如日本的《食品、农业基本法》和瑞典的《农业环保法》,对农业循环经济做出了明确规定,在世界范围内都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对我国也同样有启示作用。  二、农业循环经济的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立法目的  我国的大部分农业产业还存在着资源利用率较低、产业链不完整、收益空间有限等一些要改变的问题,因此我国的农业生产一直被资源和市场制约着。加快我国的农业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有利于减少农民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因为大量使用农药、化肥、地膜等而造成的水污染、土壤污染、农作物减产等问题。我们国家必须要进行农业循环经济的立法,只有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才能有力的推行清洁生产,改善农村资源短缺、生态环境恶化的现状,将经济活动造成的生态影响降低最低程度。  发展循环农业和发展循环经济一样,都要深刻考虑代际问题,采用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方式,技术和经济上适当可行,以及被社会大众所认可和接受的农业发展战略。加快农业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明确农业循环经济立法的宗旨,同时立法也是实现保障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  (二)指导思想  第一,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和落实“十二五”计划,走好中国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加速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业生产力和市场竞争力,完善现代农业体系;加速推广区域性的农业技术、农产品质量检测等公共服务机构;加快治理农药、化肥、地膜、畜禽养殖带来的污染,保证良好的生态环境;鼓励广大农民设立多元化的农业性质的组织;因地制宜的发展当地特色的农业种类。  第二,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并立足国情。我们知道,农业循环经济立法在德国,日本等国都比我们早,所以我国在立法上要从国外先进的立法理念学习,再一直到我们自己的法律中,要让我国的农业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有中国特色。  第三,重视农业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有效性。法律可操作性差是我国立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会导致法律的实施效果不佳。在农业循环经济立法时,我们要在深入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找准现代农业各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另外,在法律法规中的语言不能太过空泛,或者模棱两可,把类似于“应当”、“应该”等词语变为具有肯定意思的“必须”。  (三)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  进行农业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离不开政府主导和市场调节,政府各个部门都要摒弃以往的传统发展思维模式,搞好规划,引导激励农村生产者和社会一同推动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政府与各部门共同合作,将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一同使用,科学制定循环农业发展计划,优化循环农业发展环境。政府应当提供补助金、减免税收、零利息贷款等优惠政策,并利用市场调节机制,实现农村的资源合理化配置。  2.遵循自然和社会发展规律原则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应当遵循相应的规律,进行农业循环经济立法也要遵守自然和社会发展规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才能实现农业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终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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