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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法院调解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简论我国法院调解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论文摘要 我国目前的法院调解源于陕甘宁边区的法院调解制度,它在解决纠纷、补充法律空白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又宣传着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着广大人民群众,可以说法院调解在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本文将陕甘宁边区法院调解在今天的演变以2002年为界分为两个大的阶段。以2002年为界,是因为2002年法院调解出现了一系列的新动向,理论界和司法政策都开始重视调解。为发挥法院调解的功能,立法机关对法院调解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法院调解又迎来了新高潮。 论文关键词 法院调解 纠纷解决 法律空白 一、 2002年前的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制度发轫于陕甘宁边区的调解,在2002年前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完成了从以人民群众为本到以人民为本再到以人为本不同法律理念的转变,标志着我国法律的渐渐现代化。 第一阶段: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院调解。这一时期的法院调解的理念是以人民群众为本。 革命根据地时的法院调解的基本特征就是走群众路线,调解与审判相结合,以调为主,这一时期非常受推崇的是“马锡五审判方式”。毛泽东曾经对人民群众的范围进行了界定,他说这里的“人民指占全国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工人、农民、士兵和城市小资产阶级。” 1943年发布了《关于普及调解的指示》、《实行调解办法,改进司法作风,减少人民讼累》、《陕甘宁边区民刑事调解条例》等法律、指示信。这些法律政策都是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的。马锡五曾说过“人民群众是真正伟大的,群众的创造力是无穷无尽的。我们只有依靠群众才是不可战胜的。所以审判工作依靠与联系人民群众来进行时,也就得到了无穷无尽的力量,不论如何复杂的案件和纠纷,也就易于弄清案情和解决。”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调解为什么要以人民群众为本?首先,因为当时国内外环境使然。当时国内外环境极其严峻,必须要团结占全国人口百分之九十的人民群众。当时共产党没有时间、经验去制定更完善的法律管理社会,只能靠调解这一制度辅助法律进行社会管理。第二,目前国内学者研究出20世纪30年代末期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出现了明显的大众化司法的特点。边区的法院调解以自愿平等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特点体现了这种大众化司法的特点。 第二阶段:建国后到文革前的法院调解制度。这一时期的法院调解的理念是以人民为本。建国后毛泽东分析了国内的主要矛盾,认为人民内部的矛盾主要靠调解来解决,调解能比较平和的解决纠纷,容易团结人民。人民的范围比人民群众要大,这一时期以人民为本,体现了共产党对国内外形势的正确判断。以人民为本在1950年被写入了诉讼程序法的草案中,该草案指出用调解为主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 这一时期以人民为本为调解理念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第一、当时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制度,国家对个人的控制力度很大,在这种情况下人民之间的纠纷比较少。当时人民的文化水平比较低,不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纠纷后常常第一时间选择了调解。当时老百姓长时间居住在一个地方,人口流动性小,熟悉的乡土氛围更有利于调解。第二,建国后,我国没有足够的人才、时间、经验去制定比较完善的法律去保护人民的权益,规定诉讼的法律也不充分。调解无需制定严格的程序,调解的规范性比较弱,适合当时我国的国情,成为当时法院的最重要的工作方式。 第三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至20世纪末。这一时期,法院调解的理念是“以人为本”。人的概念不同于人民和人民群众,一切人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限于工人、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敌对分子也包括在人的范围中。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抛弃了阶级斗争,全心全意发展经济。调解理念的转变体现了当时我国社会的进步,民主法制成为建设的目标。在以人为笨的指导下,我国法律不断完善。社会上掀起了人本思潮,尊重全部人的基本权利是法律追求的目标。 这一时期1982年和1991年颁布了两部民诉法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这两部民诉法都规定了调解的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调解不成,应当及时进行判决,而且调解后可以反悔。特别是1991年的民诉专章规定了法院调解的注意事项,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二、新时期(2002年后)的法院调解 以2002年为界,是因为2002年从上到下都掀起了重兴法院调解的高潮,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司法界都开始重视法院调解。我国人口基数比较大,纠纷总量比较大,政府希望调解能发挥它在解决纠纷方面的独特功能。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为推行人民调解,规定了一些新的有利于调解的内容。2002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调解重要性的文件,指出调解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在这个时候,很多学者认为“法院调解制度改革势在必行”。2003年8月,最高院提出:在法院工作中重视调解,提高法院调解的结案率,同时最高院要求各级法院进行改革,完善调解制度,提高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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