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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招投标法亟待修改的法律思考
简论我国招投标法亟待修改的法律思考 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招投标领域日益活跃,招投标领域的法律制度规范的完善显现得尤为重要。它直接涉及到权力的制约、杜绝权力寻租和腐败滋生和优化市场竞争环境的大问题,然而,我国招投标法从1999年制定并于2000年实施至今一直未得到修订,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本文结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深入分析了我国招投标法的法定公开招投标范围的不足、评标制度的不具体、质疑与投诉制度操作性、法律责任制度难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等缺陷,在此的基础上,运用经济法学理论,重点从完善这些制度内容的角度入手进行探讨,并提出了修订我国招投标法的若干立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 招标 投标 招标投标制度 时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也是激烈异常。招投标制度在一些特定领域被引入,并且招投标活动现在已经广泛应用到货物的采购与销售、工程和服务分包等各个领域,广泛应用于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甚至各类私营企业。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非常重要的合同订立形式。然而,由于我国招投标法从1999年制定并于2000年实施至今一直未得到修订,制度上的供给不足和法律执行上的漏洞,致使招投标领域的权力寻租和腐败滋生现象十分严重,现行的招投标法律制度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修订我国招投标法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课题。 一、我国招投标法律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招投标法律制度体系 招投标法律制度,在我国是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从国外移植引进来的,经过不断的发展,我国招投标法律制度已经形成一个独立的体系。这一体系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基本法、行政法规、规章。按照效力层级划分,可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基本法律,主要是指《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与之相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以及《建筑法》等,主要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 第二,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此外,就是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上个世纪九十年代部分省制定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三,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专门规定招投标制度的规定。如国家计委2001年定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 (二)我国招投标法律制度的现状 虽然我国招投标法律制度已形成了独立的体系,但是我国招投标法律制度从制定实施到现在,还没有一次修改。面临新的经济发展形势,若现有的招投标法律制度不能很好的规范新形势下的竞争性经济活动,这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前景是极为不利的。 在博览诸招投标法律制度相关论述后,我国招投标法律制度存在的症结基本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法定公开招投标范围过于抽象、评标制度不具体、质疑与投诉制度操作性差、法律责任难适应社会发展。本文针对这些问题一一研究,盼能有益于我国招投标法律制度的完善。 二、我国招投标法律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法定公开招投标范围过于抽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如此抽象的立法,给招标投标活动带来了许多突出的棘手问题,实践当中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几个方面,必须招投标的项目经过人为干预,招标者与投标者相互勾结“明招暗定”。此外,有些项目也是必须要经过招投标的方式才能实施的,但是有权者内定,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严重违背招投标法律制度的立法初衷,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遭到严重的毁坏。因此,如此抽象的立法难以规范招投标领域的有序、有效进行。 (二)评标制度不具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可以发现,这样的立法规定,具体的评标办法也是下放到国务院部门,同样给力“权力寻租”的机会。 在我国评标办法主要有:单项评标法、综合评标法等评标办法。单项评标法的一般做法是通过对投标书进行分析、比较、经过初审后,筛选出低标价,通过近一步的澄清解答,经终审证明该标底价确实切实可行、措施得当的合理低标价的,则确定该合理标价中标。合理低标价不一定是最低投标价。所以,单项评议法可以是最低投标价中标,但并不保证最低价必然中标。 (三)质疑与投诉制度操作性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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